当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哪个先行使?工程款受偿的法定优先权绝对地优先于抵押权?下面丽水律师与您一起来解开这个疑惑。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在该条中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但法定抵押权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谁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则采纳了工程款法定优先权说,并从字面上与抵押权区别开来。
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由此看出,工程款受偿的法定优先权绝对地优先于抵押权,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成立的时间是否在工程款法定优先权之前。
按照该司法解释,对银行来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
银行在审查时应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
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
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如果在建工程与商品房预售冲突,又应如何解决?如何才能防范这样的风险发生?请看下文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一般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否则购房人将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揭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是一种转让行为,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
另外,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这样,怎样部分地解释原有的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按揭贷款的新的抵押,也成为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项目的商品房的预售,可按如下步骤操作:
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预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关系,后签订预售合同,否则,签订的预售合同将是无效合同。即先由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与该款项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后,银行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
如此反复,流动销售,实现良性循环。
其次,银行要深度介入预售过程,包括具体到每一宗合同的签订,甚至直接掌管销售专用章、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验证销售进度等,防止不法开发企业隐瞒真情、贱价抛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银行应该尽可能地成为唯一的监管银行,全权收存售房款。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明时,即选定抵押权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该行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在收存预售款的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预售许可证载明该监管账户,预售款包括其他银行为购房人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均必须存入该指定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核定意见书拨付预售款。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在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相应的预算方案使用预售款,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禁止使用预售款。
知识关联: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二、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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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融通资金,常常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这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优先与抵押贷款所发生的抵押权,正是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对银行资金运作产生的最大的冲击,一旦发包人不能及时还贷,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发包人同时还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这时银行的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存,发生冲突。首先,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同一客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此类抵押也须履行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还需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如国有资产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有限公司应通过股东大会批准);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
房屋在抵押后,房屋所有人如又将房屋出租,应当如何处理。房屋在出租后,仿佛所有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又应当如何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集中体现了社会民生利益与物权法理之间的权衡与博弈,也是理论与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争鸣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对于该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问题怎么看待,本期我们将就此展开探讨。1先抵后租或先租后抵均不影响抵押权确认首先,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标
对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给出这样一种处理方法,即“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这一规定,似乎应当是先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然后再办理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其不利于维护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在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中,一般工程款优先权在先。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当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其工程款的优先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
1.1KV以下距离为4米;1-10KV距离为6米;35-110KV距离为8米;KV距离为10米;KV距离为15米。 2.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在建工程(建筑物)与周边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10KV为6米。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66千伏—110千伏为40米。而根据有关
在建工程抵押不同于一般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一、工程在建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仍继续存续。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
论文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而构成房地产总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工程便在房地产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的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筹措资金,开发商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取得建设项目的贷款。以在建工程抵押作为融资手段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一直以来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一方面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
1、在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中,一般工程款优先权在先。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当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其工程款的优先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些当事人过于信任熟人介绍或疏忽对于工程的过程管理,以至于冒着签约即违约的风险承揽了建设工程,在中国诚信危机日益加重的今天,建设工程的当事人因此而走上漫长辛苦的诉讼之路的不在少数。而又有几个幸运的当事人能在诉讼之后得到满意的结果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门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 2013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某医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工程抵押不仅有土地,且连同在建工程的,这就是区别。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
在房地产调控和政策多变的今天,房地产企业难免会碰到资金周转困难,或与新政策冲突,或受新出台的政策困扰,这些种种问题往往会因为缺乏资金导致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难以维持下去。为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类房地产只能或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或进行项目抵押以获取资金。但在建工程的转让和抵押法律手续复杂。涉及大量专业法律问题,本文从实践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手续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一、在建工程转让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实务中,承包人在主张工程价款过程中,有几个基本概念经常会发生混淆,最终导致主张的工程价款组成部分漏项和计算方式错误,给己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一组就是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从性质上,二者均属工程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涵盖的范围、计价方式和与索赔依据上有明显的区别:1、从涵盖范围上现场签证对应的是合同外零星施工项目,例如:零星用工,临建增设及停窝工损失等;工程变更对应的是合同内施工项目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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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 在建工程是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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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与实现债权区别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