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保险费7300元未果,今年3月中旬,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罗某在诉状中称:保险业务员在向她宣传推销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自己不清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她提供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使自己将现金价值误认为是所交保险费。按(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和(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两年共交的73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并未曾提到退保一事,业务员在解释条款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时,原告也未曾对保险价值一词提出询问,这是导致业务员未能详细解释现金价值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手段的局限性,还没有条件为保险合同附一份现金价值表;(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未对现金价值是否明确说明作硬性规定,说明即使未作明确说明,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依然有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没有明文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表必须附于保险合同之中。所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规定,并结合罗某的投保情况,只能退给她2723元。法院认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与罗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她提供现金价值表,致使罗某不知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从而误解为按现金价值退还保险金,就是退还全部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与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造成合同条款撤销的过错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罗某一次性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险费7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户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歧义,从而使保险合同的签订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3、
一、保险业务员向罗某宣传保险时,已经详尽地介绍了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申请及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等有关内容,并请罗某仔细考虑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适度投保,以便保持交费的连续性。罗某也是在反复权衡之后才决定购买的保险。当时双方都未曾考虑到以后会解除保险合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未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以后罗某也未就现金价值的含义进行询问。所以,并不存在欺骗、误导行为。
二、通常在国际上,只要求保险人明确列明保险的主要内容,而我国为了更好保护保户的利益,则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对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名词也有释义。限于条款篇幅,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简单明了的名词并未明确列明。现金价值只能通过保险公司作口头解释,在保户未曾提出询问的情况下,保险法规并未做出必须告知清楚的硬性规定。所以,不存在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说。
三、起步较晚的我国保险业在保险实务操作上比较落后,许多配套设施没能跟上,这是造成现金价值表没能及时地附着保险单一起交给保户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能说明因为缺少了一张现金价值表就不能算是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更何况《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没有规定必须附上现金价值表。法院以未附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为依据将保险合同的解除归咎于保险公司显然有失公允,是站不住脚的。启示:导致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法规的不规范造成的。一是表现在\"如实告知\"的范围不确定,对保险人来说,如实告知形式分为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而许多简单明了的问题,保险条款未作明确列明,也未纳入明确说明的范畴。保险人是否真正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完全是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道德来维系,这是诱发保险合同争议的导火线。
可以报销。所谓学平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由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统一保单的团体保险。这一份保险主要是保障学生的日常生活意外,保障范围涵盖了学生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及疾病类医疗费用补偿等责任。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保障需求选择具体险种进行投保,保额也可进行选择。 在发生受伤以后,报销学平险的流程主要是: 首先,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备案。 其次,
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赔付的条件却不赔付的,由银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时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2)原告的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以外的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荐函);(4)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
保险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
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赔付的条件却不赔付的,由银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很容易造成理赔纠纷。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询问,是在购买保险时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这关乎到你的保障内容是否有效,保险是否能够正常理赔等问题,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假如你没有如实告知,在情节不严峻时,你可以不用急着退保,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假如情况比较严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立刻终止合同的并有
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赔付的条件却不赔付的,由银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如果保险公司符合赔付的条件却不赔付的,由银保监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保险公司拒赔时的解决办法如下:1、向保险公司投诉;2、向银保监会投诉;3、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偿《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什么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
有误工费,替代工具无理要求。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不一致的,建议你不要购买该保险
你好,只要兼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查不到你的个人收入,就不会影响你领取失业金。
【基本案情】2017年2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包括投保申请表、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申请表的主要内容为投保人A为其女B投保,每年保费300500元,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20年。保单载明:投保人A,被保险人B,受益比例100%,保单生效日为2017年2月24日,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99周岁,主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152万。A缴纳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保费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2019年12月14日,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21年3月19日,马某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经住院治疗花费97105.09元,经医保报销后自付18155.13元。马某被确诊时,尚在保险期间。马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已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20年,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双方成诉。法院审理认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并不必然为“原发性肝癌或乙型肝炎肝硬化”,对于缺乏医学知识
2013年3月8日,苏小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确诊为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赔付保险金30万,年缴保费8000元。2014年7月21日,苏某被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子宫癌”,并在该院进行子宫全切除术。出院后,苏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子宫癌”属于《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是否承保及保费定价做出判断。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并且发生了相关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没有如实告知,在理赔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公司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行核保,核保过程中会有询问,体检等等内容。然后根据核保的情况给你个结果,一般有几种结果:1:承保:恭喜你,公司承保了。2:加费承保:需要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