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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时退还的现金价值中是否应当扣除投保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问题描述

退保时退还的现金价值中是否应当扣除投保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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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2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包括投保申请表、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申请表的主要内容为投保人A为其女B投保,每年保费300500元,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20年。

保单载明:投保人A,被保险人B,受益比例100%,保单生效日为2017年2月24日,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99周岁,主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152万。

A缴纳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保费。2019年3月,A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价值计算表同意退还现金价值101762.49元,A不予认可,随后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退还的现金价值中是否应当扣除投保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双方观点】

A: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中不应当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时应当扣除投保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法院观点】

生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现金价值是对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案中生存保险金和现金价值分别由保险合同的不同条款进行约定,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现金价值中已包含生存保险金,也未约定退保计算现金价值时应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和合同文本的提供者,应自行承担条款约定瑕疵情形下的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中是否应扣除投保人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订立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及订立合同后就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加以说明,并告知退保时应从现金价值中扣除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A作为普通投保人,要求其知晓保险行业惯例及精算报告相关内容超出合理认知范围,因此不能认定A是在充分知晓现金价值与生存保险金的相互关系和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作出投保的意思表示。

其次,从保险条款的文义来看,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之日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按照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金;

保险人自收到退保申请后计算当日保单现金价值,并向投保人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同时支付特别红利。从上述条款中不能当然得出现金价值包含生存保险金的结论。

如您遇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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