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聘设置身高限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构成就业歧视。
1.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
为贯彻宪法精神,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等就业权受到歧视与限制的,劳动者有权诉诸司法救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2.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得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
用人单位对考生具备何种条件才符合招聘目的最具发言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属于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范畴,每一项招聘条件都可能排除相应群体的报考资格,只要这种限制条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无可厚非。
3.法院和法官应直面规范缺失的困局
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直面规范缺失的困局。《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把年龄、户籍、学历、身高等就业歧视排除在此条款之外。
同时,法律对于哪些条件属于“歧视性条件”也无明确界定,更缺乏就业歧视出现后的诉讼程序和判断标准。因此,法官关于某项限制是否合法与合理的裁量空间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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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不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的行为;如果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单位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要分以下情况:(一)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办公室不属于私人场所,如果安装摄像头和窃听器,是部门个别人员为了某些目的私自安装,显然已经侵犯了职工的隐私权。(二)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如果这些设备确系公司为了管理统一安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向员工明确、明示告知,保证员工知情权。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
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江苏省某高级中学会计主管期间,伙同他人利用保管学生学费等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0万元在某银行购买理财用品,到期后,获利人民币7889.81元。后退出所得赃款。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学校的校长张某某因工作变动被调离。该市审计局对张某某进行离任审计。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其交代了曾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事实。新校长到任后,被告人刘某某隐瞒了该犯罪事
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再进入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不会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获得。工伤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时,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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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法院执 行。 麻烦情况再说完整点 根据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完整意见!谢谢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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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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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