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日,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李某房屋。
2018年11月,某人民法院判决前述房屋属于开发商,法院不得执行前述房屋,后某开发商将李某首付款100万元退回至某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
2020年9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100万元执行款项对六个以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原则上按未受偿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确认张某可分得6万元。
张某对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其他申请执行人对张某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张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人民法院不得将从某开发商处提取的100万元纳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执行分配,应直接向其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某房屋的查封,在本院判决不得执行房屋后应当解除查封,张某对某房屋的查封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对首付款的查封。
全体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某开发商交付给本院的首付款享有同等的权利,张某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以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金额巨大,现阶段可用于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参与分配债权的全部本金,在张某与其他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同为普通债权人的情况下,本院依据尚未受偿的本金数额的比例进行财产分配符合公平原则,在全体申请执行人均以同一标准确认未受偿本金数额的情况下并无不当,对清偿后剩余的债务,张某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因此,张某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不应得到支持,对张某要求判决不得将在某开发商处提取的100万元纳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执行分配,并直接向张某发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序应该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中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批复还明确: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前述批复确定为“并还”原则,即按比例清偿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述司法解释确定为“先本后息”原则,即先清偿金钱债务,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现应适用“先本后息”原则,不再适用“并还”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先本后息”原则既适用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是否能认定执行中的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区分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属于法院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
那么,清偿顺序的问题,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利息的问题。
笔者认为,金钱债务应包括金钱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应优先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但在司法实务中,大部分人民法院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进行执行和分配,不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笔者认为是出于高效执行和便利执行的考量。
综上,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司法实务中往往按照“先本后息”原则进行执行,这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差异,申请执行人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作出维权选择。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日,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李某房屋。2018年11月,某人民法院判决前述房屋属于开发商,法院不得执行前述房屋,后某开发商将李某首付款100万元退回至某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2020年9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100万元执行款项对六个以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原则上按未受偿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
一、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
今天上午参加某执行案的执行款分配会议,案涉债权人有三名,由于被执行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有土地暂时未能处置,各方就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有一定争议,下面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厘清下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检索了相关司法案例,将有关主要观点汇总整理如下,以供参考。1、2009年5月18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生效判决确定金钱债权按照“本息并还”原则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101号执行裁定书:(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执行依据确定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问题。申诉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一般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情介绍一、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钢公司”)合同纠纷,湛江中院作出(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重钢公司还款20933051.79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法律依据:《中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
引言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清偿结算执行款,历来有争议。有公众号分析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得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结论。是否如此,将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供大家研究。 最高院《合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
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是: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3、破产人欠缴的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企业被法院拍卖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公司倒闭,进行破产程序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职工债权,可优先清偿,但对于普通债权,按查封顺序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而定。法律规定如下: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等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下列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相关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2)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3)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4)物权担保债权;(5)工资等劳动债权;(6)所欠税款及部分劳动债权;(7)普通债权。【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
是的,房产过户到买家名下,再以买家名义办理按揭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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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受害方可以申请退回损失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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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