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税金→银行贷款→各种债务→股东利益。前三个为全部偿还,职工工资优先,偿还完以后到税金,然后才到银行贷款,各种债务和股东利益以后的分配方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各往来单位的债权
你好,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法院执行费用计算方法有哪些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依法向人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法律依据:《中
一、法院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如果有剩余,再支付本金。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
执行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该怎么分配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是指不同的执行法院分别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院对该被执行人剩余部分的财产执行,即按照执行顺序受偿。适用该规定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应当在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一、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民诉意见》294、民事
今天上午参加某执行案的执行款分配会议,案涉债权人有三名,由于被执行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有土地暂时未能处置,各方就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有一定争议,下面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厘清下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一、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债务能否转让1、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在债务转让期间法院会中止执行。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如果是房屋拍卖价值过分高于被执行债权的价值,法院通过拍卖房子取得执行债权,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如果现在已经拍卖结束了,可以在结束后,随时向法院提出返还剩余财产的权利。
办了网签付了全款,房产却因开发商的债务而遭遇法院强制执行,购房者该如何维护权益?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网签备案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在网签备案完成后,抵押贷款等后续事宜方可进行。但是,即使网签后能够防止“一房二卖”,房子最后也并非一定归属于购房者。那么,为何还有这样的风险?当因开发商与他人纠纷,房产遭遇法院强制执行,购房者该如何维护权益?我们举个案例来说明:2017年4月,小王购买了
你好,房子符合执行条件是会被拍卖的。家用唯一且没有地方居住的话则可以不拍卖,如需法律帮助建议致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对于小产权房,一般情况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小产权房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严格来讲这类房产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还款,或者以物抵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您好。通常情况下被执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自己来偿还,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比如: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或无法清算、与公司财务混同等。
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你好,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
法院有权利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当然也包括你提到的超额财产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车辆,一般是向车管所送达裁定书,将车辆登记手续进行查封机动车。而查封只是临时性的执行措施,被查封车辆的所有权仍属被执行人,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但禁止过户、转让车辆。不过,如果是因为债务问题被查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纠纷,车辆就会由查封状态变为锁定状态,一旦被锁定,车辆将停止办理一切业务,且不能使用。这时如果上高速,则会被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名下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会自动解封。如果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则冻结的效力消失,即自动解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法律分析:法院查封车辆后处理如下: 1、如果被执行人按时还款,则解除查封,返还车辆; 2、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如有剩余则返还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