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
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所以,当事人在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第三方强制执行是否有效
如果第三方所欠债务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没有争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法院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强制执行6个月后必须终结吗
申请强制执行,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将终止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到期后,法院将终止执行程序,主要是在法定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不能完成案件执行,暂时结案。
一般而言,是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短期无法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需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委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示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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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7月2日,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李某房屋。2018年11月,某人民法院判决前述房屋属于开发商,法院不得执行前述房屋,后某开发商将李某首付款100万元退回至某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2020年9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100万元执行款项对六个以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原则上按未受偿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
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检索了相关司法案例,将有关主要观点汇总整理如下,以供参考。1、2009年5月18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生效判决确定金钱债权按照“本息并还”原则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101号执行裁定书:(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执行依据确定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问题。申诉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一般债务利息
今天上午参加某执行案的执行款分配会议,案涉债权人有三名,由于被执行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有土地暂时未能处置,各方就执行款的清偿顺序有一定争议,下面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厘清下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法释〔2009〕5号《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法律依据:《中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
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是: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3、破产人欠缴的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企业被法院拍卖后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公司倒闭,进行破产程序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职工债权,可优先清偿,但对于普通债权,按查封顺序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而定。法律规定如下: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等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下列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相关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2)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3)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4)物权担保债权;(5)工资等劳动债权;(6)所欠税款及部分劳动债权;(7)普通债权。【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
法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程序为,一旦执行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即应立即进行冻结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适用不同的期限,并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如果审判庭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未向执行法院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如果办理了续冻手续的,则冻结效力应当继续维持。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车贷逾期一年多了应当尽快还清贷款以及逾期利息,如果被起诉了,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内存款,如果强制执行不能达到目的的,会被纳入征信黑名单,无法再申请任何贷款业务。
出现以下情形会中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这要看你的具体情况,为什么出了调解书对方不偿还,还不申请强制执行
一、法院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如果有剩余,再支付本金。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
债务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税金→银行贷款→各种债务→股东利益。前三个为全部偿还,职工工资优先,偿还完以后到税金,然后才到银行贷款,各种债务和股东利益以后的分配方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各往来单位的债权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情介绍一、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钢公司”)合同纠纷,湛江中院作出(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重钢公司还款20933051.79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案情摘要:王某与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许某平、蒋某杰、蒋某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722执86
2、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一方在婚姻过程中曾经有过出轨”反应了道德有问题,这是有利于另一方的条件,但必须保留证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