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情介绍
一、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钢公司”)合同纠纷,湛江中院作出(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重钢公司还款20933051.79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双倍计付。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八达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向湛江中院申请执行。
二、2001年4月16日,湛江中院根据“先本后息”清偿顺序及重钢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广东高院认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以“先息后本”为原则,故裁定:撤销湛江中院执行终结裁定,并将案件指定茂名中院继续执行。
三、茂名中院于200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9月3日茂名中院以八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为由,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四、2014年11月18日,茂名中院根据最高法院及广东高院的执行监督意见,作出裁定,恢复执行。重钢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确认其已清偿完毕债务,茂名中院作出(2015)茂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下称“茂2号裁定”),驳回重钢公司的异议。
五、重钢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茂2号裁定,广东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已对清偿顺序作了约定,应按照该约定的“先息后本”顺序计算执行付款。
故作出(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下称“粤103号裁定”):撤销茂2号裁定计息方法,改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并驳回其他请求。
六、重钢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最高法院裁定由茂名中院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依法重新核算本案应执行款项和已执行款项并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2009年5月18日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重钢公司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于法无据的主张,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后应如何计算执行付款的问题,以便准确计算剩余的执行款。
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本息清偿顺序并没有明确约定,执行时间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的“并还原则”计算执行付款。
在2014年8月1日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所以,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需要注意执行时间,即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所以,当事人在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执行案件中,部分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仅明示了相关法律适用,并未标出明确的本金、利息及计算方法。
近年来,法院为保证高效地推进执行,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人民法院计算案件本金、利息等执行标的时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执行金额,而非简单罗列法律条文内容,否则将导致执行异议案件不必要的循环反复。
所以,当事人对于仅作法条罗列而未明示计算方法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上级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四、此外,关于本案中提到的终结执行期间是否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因本书作者已有专文说明,本文不再赘述。(请参看保全与执行公号中第64篇文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应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计算执行付款的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2009年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2009年之后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在199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清偿顺序,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湛江中院(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01号和广东高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568号民事判决未在判项中明确,八达公司和重钢公司亦无约定,在此情况下,湛江中院按‘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计算重钢公司偿付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能认为其错误。
广东高院以执行中应当‘先息后本’为由,撤销湛江中院终结执行裁定,指定茂名中院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重钢公司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于法无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200号】
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
法院执行款的清偿顺序:(1)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2)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
项目用地是先报批后征地。审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发生工伤后该这么办:1、先将员工送往医院治疗;2、进行工伤认定;3、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5、依据鉴定等级依法获得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这要看你的具体情况,为什么出了调解书对方不偿还,还不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按照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若是发生纠纷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进行处理的。
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吧。一般性情况来说呢,都是先交费后提供服务的,但是这个也不是说一定如此。这个就像我们吃饭,有的地方先付钱,有的地方后结账,没有什么对与错,就看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了。地方法规一般会约定说:物业服务费可以预交等条款,一般性预交都为一季度或者半年。
增值税发 票当然是先开票后进账。通常是先付款在开票,这也是很多财务要求的,没有进账不开票;不过具体操作要和客户好好沟通,也会遇到先要票再打款的客户。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3、国家并没有规定物业费须多长时间缴纳一次
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情形严重,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报警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社保到医院报销方式如下:在就医的时候,需要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院直接结算。医报销时间: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异地就医报销一般是30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发现私自打井行为可以向水利局的水政监察大队举报。非法打井就是不符合打井的条件或不具有打井的资格非法打井取用地下水。对于非法打井的监管部门是水利局的水政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打市政府的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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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贷款后过户。2、一般来说,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先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就需要注意资金的安全问题,尽量将房款的给付放在产权过户之后再进行,或可以用提存的方式办理房款的给付,以尽量降低风险。
新房是先网签,然后才可以进行贷款的。所谓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网签流程是怎样的?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4、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h内完成。网签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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