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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会计不知情,未受益,有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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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会计不知情,未受益,有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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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限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知情,不属直接职责人,主观恶性较小,在经过中无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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