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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公司可以说我欺诈,开除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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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公司可以说我欺诈,开除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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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

【裁判要旨】

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构成欺诈为由,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描述】

王某入职某培训中心处,担任全职英文教师。王某因担心某培训中心存在用工歧视,遂在求职申请表中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并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虚构子女信息。

求职申请表中的声明约定:“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停止雇佣,公司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王某至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时诊断怀孕,此怀孕为首胎。王某将怀孕情况告知某培训中心后,某培训中心以原告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培训中心自解除之日起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不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与原告恢复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明确表示,原告是否生育与原告竞聘的岗位无关,被告单位并非相信了原告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原告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对被告单位以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现处于产假期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观法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是否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未如实告知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观法认为:对于此问题,应着重考察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有必然的且直接的关系?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指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亦是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若劳动者隐瞒的事项,并非其从事该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其已婚与否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事项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用人单位便不得以劳动者构成欺诈为由,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便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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