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3月24日,朱某从山东购买一汽车麸皮。朱某门市所在地装卸货物已经形成习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可以主动去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当日下午,尹某与王某等人看见朱某门市来了一车货物需卸,便主动共同为朱某卸货。此时,朱某看见尹某等人卸货,并未阻止。卸货过程中,当汽车驾驶员解开后车斗的缆绳时,由于货物堆放过高,麸皮包掉落砸伤正在车斗边扛麸皮的尹某。尹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货物卸完后,朱某不知有哪些人卸货,将劳务费给了王某,由王某平均分配给每个卸货人。尹某领到4.3元的劳动报酬,而受伤共花医疗费2417.21元。后尹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医疗费。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结合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可以认定是事实雇佣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雇佣关系可以认定,但原告作为雇员未能注意安全,导致损害发生,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具体而言,劳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劳务合同的临时性。具体体现在合同对象的临时性、合同订立的临时性及履行时间的短期性三方面。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往往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是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雇佣合同则不同,雇员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原告卸货已形成习惯,无需明示,但每次卸货在合同主体、内容上都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视为一种长期的雇佣关系。
二、劳务活动的独立性。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在从事工作时,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而雇佣关系明显不同,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三、标的物的特定性。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雇佣合同中,雇员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四、在报酬支付方式上,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比较固定的,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地领取。由于劳务合同的上述特性,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本案中,原告以出卖自己的体力而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卸时,原告按习惯主动为其卸货,在被告未表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即以默示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仅临时就货物装卸达成协议,至于卸货人有几人在所不问,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也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与管理。双方之间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货物卸完给付报酬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至于原告损害是由自己行为所致还是驾驶员等其他人的侵权行为,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主动为他人承担债务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建设单位追偿,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是建筑单位的设计缺陷造成的你好,所以,建筑物,有其他责任人的;建筑物。、施工单位赔偿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
员工主动辞职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
一、基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岱和王惠明。后王小岱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为骗取杨宜章等人的信任,
按照单位的相关制度办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即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可以报警处理,尽可能提供线索
责任在财务,如果追究责任的话,你需要把多给的钱还回去
您好,根据2015年最高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一般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除非存在另一方明知、或另一方为接受担保一方的职工、股东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何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构成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
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是否法律风险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角度来看,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条件,本文从当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受贿罪的本质,解决的办法等几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1、法律意见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按照以前的两年时效处理,以后的是三年。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之前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好,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
为他人挂靠买社保?你以为是帮忙,其实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今天接到客户咨询,某单位因为他人挂靠购买社保,被社保机构查处,说是可能要移送公安处理。老板一脸懵逼,帮人买个社保,还犯法了?不是吓你,还真违法了,甚至涉嫌犯罪了,一定得谨慎,有的忙不能帮!首先,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
为他人的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有哪些风险?第一,为他人的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的情况分析。1、为他人公司担任“挂名法人代表”,多发生在有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一名投资人/股东,通常都由这名投资人/股东亲自担任法人代表,一般不会再请别人担任挂名法人代表,除非此名投资人的身份存在缺陷,比如是政府公务员或者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无法以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因此,如果你朋
我国法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出于与“人情往来”的传统文化相区分的考量。近年来,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参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精神,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放得很宽,无论实际谋利还是承诺谋利,无论是否谋取到利益,也无论有无事前接受请托,均能够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基于正常的亲情、
超过八年时间,银行贷款担保人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时效,担保人应该已免除担保责任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约定的保证,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