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口头告知就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吗
1、口头告知不一定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口头告知容易出现纠纷的,则应书面告知。
2、要确保对方已知悉告知的内容,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有效免责条款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
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口头告知不一定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口头告知容易出现纠纷的,则应书面告知,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次日零时生效的意思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的零时。该约定将时间延后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属于格式合同中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合同的名字写错了,不能证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本人,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名字签错了,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会按照对责任人不利的形式进行处理(责任人就是故意写错字的人)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名字叫王未,故意写成王末,我是无权取消合同的。只要对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合同有效,如果对方提出要终止合同,则合同终止。大意如此。具体的还要看合同内相关条款的约定。上述是合同名字写错了合同还有效吗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1、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1、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
一、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吗1、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法人也可成为受益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1、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3、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4、受益
保险合同中的身份证信息错误怎么处理发现保险合同中的身份证信息错误后要及时找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不然以后很麻烦。另外看是因为公司的责任还是自己的责任。合同才下来的话去变更就可以了。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
保险合同中全残的概念是什么目前大多将残疾分为两个阶段: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被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在致残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可被认定为全残,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给付直至保险期满。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给付。保险里&quo
不是,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依据我国《保险法》,有以下指定受益人的相关解释: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有权利指定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可以独自指定受益人,无需投保人同意。2.如果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雇主(公司),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不能是公司。3.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级别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务中主要指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
【判决书节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患有结肠低分化腺癌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且初次确诊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应予以支付保险金。【事实】2010年11月27日,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两份“XX安享人生B款两全保险”及“XX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和30万,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11月29日。XX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现金价值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退保,这份保险单能够退给你的钱。
基本案情:原告春妮因停经40+2周入住被告医院待产, B超提示羊水偏少。因春妮对阴道试产有顾虑,执意要求剖宫产。 入院第二天院方即在腰硬联合麻醉+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男性活婴。待胎盘娩出后,春妮出现宫缩乏力,医生予以按摩子宫、缩宫素、卡孕栓、安列克促子宫收缩止血治疗,但疗效不佳,再予双侧髂内动脉结扎,但流血量仍无明显减少、子宫收缩差,无奈之下只得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中患者
签订合同后第二天不干了,如果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没有责任。如果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数额不会超过单位的实际损失。
一、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履行合同义务 1、合同解除后是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法定解除事由达成时,合同可以解除。在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则无需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
一、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不具备效力:1、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2、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3、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正当性、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一、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系生产经营需要;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