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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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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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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取消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要求、最低限额要求,以及验资等规定。

公司实缴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事项,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高度自治。注册资本认缴制使得公司实际资产成了秘密,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外人无从把握,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实现的风险加大。

那么,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确定公司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呢?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呢?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按该规定,其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标准进行审查。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数额一次或者分批完成出资。

原则上认为,只要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缴付出资的,均属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样,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额出资,那么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

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核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当然,可以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合公司章程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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