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取消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要求、最低限额要求,以及验资等规定。
公司实缴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事项,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高度自治。注册资本认缴制使得公司实际资产成了秘密,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外人无从把握,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实现的风险加大。
那么,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确定公司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呢?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呢?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按该规定,其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标准进行审查。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数额一次或者分批完成出资。
原则上认为,只要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缴付出资的,均属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样,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额出资,那么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
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核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当然,可以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合公司章程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要看受让人在受让时对此是否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
一、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1、股东转让股权后还应承担出资义务。若是转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出资,则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如实出资是基本的义务。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要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核查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是直接证明股东已经出资的法律文件。2、查看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具有较强的法律证明性。3、查看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与进账单能够直接反映股东是否有实际出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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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务中法院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由谁来承担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裁判要旨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
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可以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这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出借人负有交付约定数额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
买房的时候确定房屋是否有居住权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如何查公司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1.社保中心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工作大厅,请工作人员帮你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二、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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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所以,每块土地具体属于什么地类,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了解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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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如何确定房屋是否为安置房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三十三条 
股东是否一定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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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一定就无法获得遗产;需要结合具体的财产、产权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如果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我长期并正在代理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可以微.信联系付费获得专业咨询并协商代理事宜(微.信手机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