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执意剖宫产致大出血,需要承担责任吗?

问题描述

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产妇执意剖宫产致大出血,需要承担责任吗?
1个回答

    基本案情:原告春妮因停经40+2周入住被告医院待产, B超提示羊水偏少。因春妮对阴道试产有顾虑,执意要求剖宫产。    入院第二天院方即在腰硬联合麻醉+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男性活婴。待胎盘娩出后,春妮出现宫缩乏力,医生予以按摩子宫、缩宫素、卡孕栓、安列克促子宫收缩止血治疗,但疗效不佳,再予双侧髂内动脉结扎,但流血量仍无明显减少、子宫收缩差,无奈之下只得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中患者大量出血,出血量约为4000ml。    鉴定结果:

1、根据患者病史、查体及相关检查,医方诊断明确,术前检查完善,告知充分,手术过程未见违规。

2、术中胎儿娩出后产妇出现子宫收缩乏力、出血时,医方予相应抢救,上级医师及时到场,采取按摩子宫、应用多种宫缩剂、结扎子宫动脉和骼内动脉等措施,处理得当。

3、在产妇仍出血并发生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情况下,医方及时输血,为挽救产妇生命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符合诊疗常规。产妇出血是分娩的一种并发症,经阴道分娩或剖宫均有可能发生,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

4、在本例中,经产前检查不存在绝对剖宫产手术指征,但孕妇要求行剖宫产手术,经医方告知该手术风险及出现手术并发症的可能后,孕妇仍坚持剖宫产,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以“社会因素”作为剖宫产手术是可行的。因孕妇对阴道试产有顾虑,要求手术终止妊娠,故医方对其术前无宫缩的情况未采取应用缩宫素行阴道试产的分娩方式。     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无医学指征剖宫产不但不能降低围生儿的死亡率,反而增加了剖宫产术后病率及孕产妇死亡率,因此不主张无医学指征行剖宫产术。     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将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的利弊得失对孕妇进行详细的告知,做好详尽的书面告知书或者知情同意书,故在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春妮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