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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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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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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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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吴某于2017年1月15日面试入职某商贸公司,当时未细看劳动合同约定,仅关注工资为9500元,吴某两年后发现公司即未按照9500元标准缴纳保险,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向公司反映后被告知这是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该规定已经写入了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

吴某对此不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异议,但公司管理人员以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为由,不同意吴某的意见。吴某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社保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吴某辞职,但其他两项要求均被拒绝,于是吴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处理。

【律师解析】

保险费的收缴遵循的公式: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对不同的社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足额包括缴费年限足、缴费险种足、缴费人数足、缴费数额足。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按社会保险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该约定变更了社保费用缴纳标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发收入。

依据规定,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而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本案中在吴某的工资明显高于最低参保基数,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额,而是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用标准为其补缴差额部分,但这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律师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和计算简便,未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保基数,而是不论劳动者的收入的多少,一律按照最低参保基数计收同额的保险费,且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意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保险,故大多数的劳动者也这么默认了。

尽管这是普遍的现象,但实质是属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劳动部门的监察,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临近退休人员、在职员工要求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社保差额,单位都有承担补差额的部分金额的风险。

社保缴纳的业务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以减少社保纠纷对整个社会的震荡。

故在调解时: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以给现金的方式代替补缴,以免其他员工效仿形成羊群效应,补基数,不补现金。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本文摘抄自《新时代.企业用工风险防控实务》330页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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