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 |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由谁支付?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任何形式的约定而免除。
实务中许多单位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不仅会造成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同时也会对造成工伤职工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主要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缴费基数来核算的,那该部分差额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是否为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像北京、广东是明确规定该差额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像江苏省、山东省,包括最高院也有判例是没有支持劳动者主张差额的诉请的。
01
(2019)苏民申7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02
(2018)鲁民申267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的确定,依据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确定的费率档次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所确定的缴费费率。
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个人实际工资存在差额,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玉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
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笔者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理由如下:
首先,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导致工伤员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降低,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与员工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对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发放,此时,工伤员工的损失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将该责任归结于用人单位。
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实质审查用人单位有无员工主动拒绝为其足额缴纳社保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已将不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保的风险告知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已将其依法应当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发放给员工……
其次,《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该规定,工伤员工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问题是,即使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将社保基数予以补足,但工伤保险基金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发生工伤时的缴费基数来核算,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因此,员工该部分损失仍然未得到赔偿,且用人单位承担了行政责任后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差额,则会导致缴纳了社保(未足额缴纳)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反而低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这显然不合理。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偿有时效限制。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应当享受的额度,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工伤职工主张补足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为1年,从知道社会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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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司法鉴定机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费用如果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需要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如果没参加的,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一、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哪里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以下地方做: 1.交通事故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工伤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 二、人身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金一般是指在有伤残的情况下,给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员工缴纳社保的缴费工资进行计算的,根据伤残等级有不同月份的本人工资。如果是在工伤期间的工资,那么应该由单位支付,保持原工资水平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
社保缴纳基数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也称实发工资)计算的,而不是基本工资。社保缴纳基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员工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比如,在中国大陆地区,企业和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上限是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下限则是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台湾地区,缴纳基数的上下限则是根据员工实际工资的比例来确定的。
工伤鉴定下来并不是必须要辞职才能拿到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是不辞职也可以拿到的,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要与单位解约后才能拿到的。法律依据:工伤鉴定下来并不是必须要辞职才能拿到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是不辞职也可以拿到的,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要与单位解约后才能拿到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工伤费用没报销完的部分一般可以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协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工伤骨折出院后的复查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情况下是先出费用再申报,如自己没钱,可要求用人单位先支付或垫付。
1、老人在去世前有遗嘱处置财产,依照遗嘱分配。2、老人在去世前没有遗嘱处置其财产,可以由直系亲属协商分配;3、老人在去世前没有遗嘱处置其财产,也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继承顺序来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交通事故医药费谁垫付:1、法律上并没有肇事方必须垫付医药费的相关规定。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有交警给予的责任认定书,才能判定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以及赔偿金额。所以在此之前,肇事方该不该垫付医疗费用,完全是出于自愿,谁也不能强迫他。因此受伤方,在面对肇事方不垫付医疗费时,也要及时治疗,以免耽搁最佳治疗时间。2、医疗费用在产生后,通常由这三方共同承担:受伤方、肇事方、保险公司。但是根据责任认定书
您好,我是A,如果您能够证明,原来欠款的行政村与另一个行政村合并形成新的行政村,可以要求新的行政村承担责任的。这个是主体合并的范畴。
一、治疗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不出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标准按当地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生活部
具体需要以伤残鉴定为准,一般治疗终结后(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出申请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
你好,如果分包方在发包协议过分排斥承包方的权益,部分条款无效,比如你说的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至于甲方是否可以随意调整部分施工内容,重新组织招标或交由其他人实施,还需要看协议中有没提前约定。请问需要进一步沟通吗?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事故,一般来说,医疗费都不是应该由劳动者来承担的。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要求劳动者承担医疗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借口就是认为,劳动者没有高度注意到安全操作的必要性,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工伤事故,劳动者应该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用人单位就顺理成章地要求劳动者按责任划分来承担医疗费。有些劳动者不了解工伤的相关法律法
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
生活中的建筑设施,都与工程施工脱不开关系,很多的建筑物都需要施工才能完成,但是如果因为一些外力因素,工程停工或者延期造成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工资该谁负责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工程延期的损失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很多的,原因不同,其带来的损失,就有不同的人承担。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损失和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在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