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即使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东责任等新准则,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确定股东的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审判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不能履行裁判的公司要进行财产调查,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组成、股东依约出资的状况、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运行状况等等,通过财产调查比较容易发现股东出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地位与开办单位相同,应当对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适用这一规定。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直接作出裁定的条件是: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了股东对抗执行程序的“挡箭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案件中,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确凿无疑的,只要人格形骸化的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如果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股东,待判决后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会造成一个案件需要两个判决的局面,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执行力扩张理论”,有必要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应当追加的是“控制股东”而非其他名义股东或者非控制地位的股东。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拒绝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审查公司账簿、经营状况、财产去向。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拒绝出示账簿,拒绝提供证明,或者伪造虚假账簿的情形。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很多股东具有双重身份,尤其是一些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一方面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又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这种身份为他们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提供了便利。有些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侵吞,将公司变成空壳,债权人索债无门,法院也无法执行,公司成为股东逃债的工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可见,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在实践中,很多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于不顾。对此能否直接追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可以追加,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如何,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公司法上的义务,其本质是一种行为义务,并不必然引起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因此,即使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负有侵权责任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损害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至第22条法定追加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二)、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三)、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023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十二种情形---杜凯律师怎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但在被执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法院出具“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要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可以最终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杜凯律师怎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但在被执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法院出具“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要提供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才可以最终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一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你好,可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查询,不过只有律师和法院可以查询。如想委托查询,可联系我。
目前,关于审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已作出若干条规定,但关于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立法,仅见于《执行规定》第80、第81、第82三条。《执行规定》规定了三类追加变更股东情形,第80条系追加变更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情形,第81条系追加变更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股东情形。2013公司法实施后,追加变更无偿接
当事方想要追加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常用途径:1、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的文书;2、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作为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瑕疵的证据;3、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4、如未裁定该追加申请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5、也可以不在执行中追加股东,而另行起诉股东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追加股东为被告应满足如下条件是: 1、前提条件。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主体条件。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出; 3、程序条件。公司的发起人已经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追加股东为被告应满足如下条件是: 1、前提条件。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主体条件。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出; 3、程序条件。公司的发起人已经被起诉要
原告方想要追加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的,可以直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法院若是认为需要追加的,则会准许。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院不愿意追加,可能是不符合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审查以及代理,这样相对容易些。一般来说包括下面的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
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判决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让另一方也承担偿还责任?一、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常规来说,两种方法: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1)增资扩股如果该股东不同比增资,则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下降,即被稀释。举个例子:甲乙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乙各占50%假设现在某公司实行增资扩股50万,由甲一人全部认缴,完成增资后,甲持股66.67%,乙持股33.33%,此时乙的股份被稀释。(2)股转让分内部股权转让和外部股权转让。还是杠杆的例子,假设,甲乙协商决定,由甲受让乙持有的
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抽逃出资;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一、公司如何开除股东 不可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如果像您所说的那样,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诉讼过程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在申请执行后,往往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这时可以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债权。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4、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
确认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1、核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2、查验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收取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以上证明文件,都可以直接反映与证明股东是否履行实际出资的责任和义务。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拒不提供财物账目,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
一、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执行程序而言,一是可以在公司终结执行后依法提出追加的申请,二是 可以另外就股东责任问题提起诉讼。对于不予追加的裁定,可以就裁定提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