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票选举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第二十五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六条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第二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第三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什么(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9月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村委会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主任、副主任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委员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11-05-20 颁布日期:2011-05-20 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 时效性:已修订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全文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民政部 执行日期:2013-05-02 颁布日期:2013-05-02 文号:民发〔2013〕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1年村委换届没有年龄限制。村干部选举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的要求。村委会换届选举包括以下流程: 1、选民登记; 2、候选人的产生;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从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 4、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4、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5、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
你好,是什么原因被取消的
一般情况下,在我们居住的小区中,业主是有业主大会去处理小区之内的问题的。或者是决定小区由那个物业进驻也是有决定权的。那么业主委员会选举多少票有效?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业主委员会选举多少票有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多少票有效 全体业主过二分之一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每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程序是:1、产生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代表自荐报名,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聘名额1名,候选人入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及时将候选人入选产生情况及名单书面报乡纪委审核、党委批准;2、公示。村党组织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3、选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过半数者得票多者当选。
机构负责人:徐栋霖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周锦荣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黄明存 联系方式: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全体业主的2/3以上才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如下: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由5至11人单数组成;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
联合业主,召开会议,罢免即可
机构负责人:符荣体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