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你好,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的
你好,不能任意延长时间,除非业主绝大多数都同意才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什么?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通过办理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解决广大村民的困难与不便;通过下设调解委员会的方式,对村民之间的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
1、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2、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2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哪些(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2)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7)做好公共卫生及计划生育工作;(8)调解民间纠纷;(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021年村委换届没有年龄限制。村干部选举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的要求。村委会换届选举包括以下流程: 1、选民登记; 2、候选人的产生;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从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 4、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土地流转的程序为:1、提出申请:(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2、审核、登记:(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4、信息发布。5
信号塔应当建在村公共用地上,如果你租的是耕地,你无权将其用于非农建设。移动公司也无权在农用地上建设信号塔
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条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规程规定,村委会选举前,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民,都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委会选举。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491
乡政府是否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且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就是说,即使乡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不称职,也无权撤换。首先,乡政府对村委主任是否称职没有评价权。村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4、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5、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
1、提出辞职的村委会成员首先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包括辞去的职务和辞职的原因,并填写村委会成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2、其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三是对辞职请求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于五日内公告。3、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不能
村委会是没有有权进行罚款,也没有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得到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授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村民的进行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首先,村民委员会首先是农村基层性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在村,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的社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居住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其次,村委会还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或者指定,被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农村的生
村民委员会有罚款的权利吗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督促村干部改变工作作风,但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