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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组成职位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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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组成职位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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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得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和7人的,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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