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审判组织合议庭的局限性
一是对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太多,案件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越来越不相适应。如果将法律规定的“简单案件”提高标准,以至于大多数案件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法官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效率,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大量案件积压。
二是实践中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多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
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
三是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在案多法官少,审判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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