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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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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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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近日通过《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2.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该暂行规定的五种案件:(一)讨论决定合议庭和业务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二)讨论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三)讨论决定可能宣告无罪、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四)讨论决定行政案件;(五)讨论决定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同时,《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只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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