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从程序上赋予了当事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助于建立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心和认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
在论及回避制度时,一般是讨论自然人的回避,很少有人提及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情形:同一案件在一审时已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二审法院又将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时审判委员会是否应当回避,即审判委员会是否应当集体回避?
纵观我国的诉讼法体系,并无关于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制度理应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当被纳入到我国的诉讼法体系之中。
下文笔者主要从立法现状、必要性、解决路径几个方面针对案件重审程序中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的情形来进行论述。
立法现状
我国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一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不能发回重审,也未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制度。在现行诉讼法中唯一能够体现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情形的是在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审判监督解释》)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民事案件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立法者进行如此规定的深层次含义在于,既然在原审法院审理时已经经过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那么再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则很难不受先前审判结果的影响。
且在实践中,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往往是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原审过程中既然已经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正常逻辑再审时情况只会更加复杂,则更应当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审判委员会已经对同一案件进行过讨论,再审中就更难以保持中立性,为了避免以上这种情况,《民诉法审判监督解释》便作出了上述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中规定原审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不得令原审法院再审,目的是通过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性来获得更大限度上的实体公正,这也是回避制度的应有之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不应体现在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回避制度应是所有诉讼制度的共同价值。因此,上述制度不应只体现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也应当在民事重审程序甚至是刑事重审、再审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纳入司法回避的主体范围:“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此外,《法官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分别对“法官”和“审判人员”作了名词解释,其中均包括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再比如《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也对审判委员会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进行了补充。
由此可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法律上属于审判人员的范畴,自然需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审判人员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个人的回避可能会引发审判会员会集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据《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也就是说,在案件经过发回重审时,参与过该案的审判人员都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凡是参加过该案件审判的便不能再参与该案的其他审理程序,包括重审程序。
作为审判人员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然也应当遵循此项规则。因此,若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应当回避。
虽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并不必然引起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但在一般情形下,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在原一审判决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重审中往往会涉及审判委员会中大部分委员的回避。
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部分需要回避的情形下,审判委员会会议便无法正常召开,重审案件便失去了一重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制度有其重大意义。
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的必要性
相关的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将审判委员会定性为审判组织,且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这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则,这是审判委员会需要纳入司法回避范围的根本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据此可见,在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审判委员会承担着审判员的角色,对案件的判决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在参与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再审以及其他疑难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容以具体案件讨论工作为主,占到了其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具体案件的讨论工作中,刑事案件的讨论占比达到总量的六到七成,远高于刑事案件在所有受理案件中仅占一成左右的比例。
而刑事案件往往又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更应当审慎处理。正因如此,程序公正则应当得到更好地体现。
从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来看,审判委员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研究室等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任职资格考量因素更多以行政职务为主,具有明显的行政组织色彩。
同时,从审委会讨论案件程序的启动来看,将案件提交给审委会讨论需经过庭长、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通过。因此,出于组成人员和启动程序上的行政色彩,审委会更类似于法院的一个行政机构而不是审判组织。
且审判委员会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并不会要求案件当事人参与,不能体现普通庭审所具有的互动性和交流性,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更难以体现程序正义。
从以上因素来看,审判委员会制度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则更需要对审判委员相关制度执行更严格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作为一个具有行政色彩的审判组织,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最大程度上地实现司法公正,则必须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则应当包括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问题的解决路径
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并未将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的情形纳入到回避制度当中,在遇到需要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的情形时仍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
因此,要走出这一困境,首先需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回避制度进行调整,将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制度纳入到回避制度体系中。
由于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是固定且唯一的组织,故审判委员会回避必然导致审判管辖的变更。当审判委员会需要集体回避时,表明该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已经可能无法做出公正判决,这就导致涉事由案件已经无法在该院继续审理,必须引入审判管辖的变更予以解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同理,审判委员会整体回避时,该法院同样应当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因此,在涉及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时则可参照以上规定采用变更管辖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处理。
《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作出了相同的规定:首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作出判决;
其次,原判决的作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法律赋予二审法院程序选择的权力,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
但在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对案件进行过讨论的情形下,则应当限制二审法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的权力,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区别于第一种情形,在第二种情形下,二审法院没有选择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权力,对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发回重审。
于是矛盾便显现了出来:一审法院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回避不宜再进行管辖,而二审法院又必须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使案件获得程序上的正义。
此时引入审判管辖制度便显得十分必要。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二审法院可以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结 语
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承担着依法审判、维护法律权威的职能,在建立以来虽颇具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回避制度能够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与尊重感,有利于营造尊重、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因此,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实现刑事回避制度的优化整合,对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聂义明、黄 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1二审发回重审,实际上就是对于一审的判决有违反程序,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他一审在重新审理一次。就等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一般就是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上报检察院。检察院在根据材料在重新做是否公诉。上呈法院。法院在根据检察院的材料作出判决。2重审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按一审审限计算: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
刑事案件由于一审当事人的不服会进入二审,那么二审法院会根据哪些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呢。那么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有什么规定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程序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23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没有责任,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挥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看具体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条款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
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你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组合议庭,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审理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审理30天内审结,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应该交纳上诉费,逾期没有交纳的,视为不上诉。
法律对开完庭什么时候下判决没有规定,但对立案之后什么时候判决有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刑事案件重审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肯定,这项制度在弥补一审裁判的缺陷,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缓解诉讼对抗性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相关配套诉讼制度的滞后,这项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人士的诟病。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是有必要性的,笔者试图检讨此制度,以便使之日臻完善,重构与时俱进的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
您好!需要看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及一审的判决是否有错误
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改判几率大吗 很大,90%以上,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是看一审案件,确实存在第一程序错误二认定事实不清,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三方面存在那一个都要发回重审的。否则是不存在发回重审理由。 发回重审,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那不管是什么原因,重审都不得加重原判决的刑罚。重审只能维持或者减轻,不能加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院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1、法院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2、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3、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