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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费用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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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费用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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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预付费式消费中的“不予退款”的条款,因该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应属无效。

所以,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预付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2016年9月,林某到Y工作室做身体护理,工作人员向林某推荐一种保健药物,并在护理中使用该产品。林某当日分四次刷卡12万元,并在会员单据上签字。

后又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先后共计支付了29.4万元。

期间林某曾6次到该工作室接受服务。

后林某以该工作室存在强迫消费、宣传误导、价格不合理为由,要求工作室退费。而工作室则称其销售价格为统一售价等理由拒绝退费。

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由于工作室提供的是附加在服务之上的产品,林某购买的重点在于该工作室的服务内容。所以,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更符合服务合同。

服务方式具体为工作室按次为林某提供服务,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和期限均无明确约定,且双方的合同履行需要征得林某同意并接受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

现在林某明确拒绝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本案的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林某要求退还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但其认可已消费的部分应予扣除。

【结语】在预付费合同中,往往会有“不予退款”的相关条款,尽管很多预付费服务合同中会有“不予退款”的条款,但因该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应属无效。

所以,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预付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加宽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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