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预付费式消费中的“不予退款”的条款,因该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应属无效。
所以,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预付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还。
【基本案情】2016年9月,林某到Y工作室做身体护理,工作人员向林某推荐一种保健药物,并在护理中使用该产品。林某当日分四次刷卡12万元,并在会员单据上签字。
后又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先后共计支付了29.4万元。
期间林某曾6次到该工作室接受服务。
后林某以该工作室存在强迫消费、宣传误导、价格不合理为由,要求工作室退费。而工作室则称其销售价格为统一售价等理由拒绝退费。
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由于工作室提供的是附加在服务之上的产品,林某购买的重点在于该工作室的服务内容。所以,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更符合服务合同。
服务方式具体为工作室按次为林某提供服务,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和期限均无明确约定,且双方的合同履行需要征得林某同意并接受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
现在林某明确拒绝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本案的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林某要求退还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但其认可已消费的部分应予扣除。
【结语】在预付费合同中,往往会有“不予退款”的相关条款,尽管很多预付费服务合同中会有“不予退款”的条款,但因该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应属无效。
所以,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后,预付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还。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加宽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房屋买卖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政策的变化,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也常常发生,买方或卖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怎么办?另一方该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擅自解除或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记得主张未完工程利润,实务中承包人往往只会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而遗漏了可得利益。当事人有约定或已确认工程可得利益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一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施工合同解除后,该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还能否继续适用,发包人能否主张扣留承包人已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质保金?承包人应否继续保修?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解除后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发包人也无权扣留承包人的质保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解除后
法律分析:回迁房物业费标准一般需要根据公开招投方式所确定的标准进行,一般每平方米需要0.1元的物业费。政府会议相应的补贴。各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物价局定。一般为每平方米0.3元,还要具体看住宅所处的城市及小区档次,一般高档小区一般为5-10元/平方,中档为3元左右/平方,普通步梯住宅则1-2元都有,至于豪华小区的话可以达到十几元到几十元都有。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
辨明预付卡消费的性质是诉讼中公平裁决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的前提。所谓预付卡消费,是指由消费者将用款金额预先存入磁介质、芯片、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存储介质中,在其获得所需服务后,经营者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行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需预先支付金额,以服务为标的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预付卡消费主要分为办卡和消费两个阶段。在办卡阶段,经营者通过介绍预付卡的相关特点及
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农民老百姓咨询律师说,自己的承包地到期之后怎么办?还能不能继续承包?到期后会不会被打乱重新分配?相信不少的农民朋友们都会有这样的困惑。 事实上,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哪怕是邻居家占了自己家的一点田埂也会闹得不可开交,有的甚至都会对簿公堂,更别提没有土地了,农民没有土地就等于是失去了生活的来源,所以,农民在土地这块可谓是十分地关注,那么农村承包地到期后,土地会不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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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成立的,物业公司可以起诉。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征地拆迁项目是越来越多。按理说,征地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但从实践中来看,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已成常态,因此,不少被征收人在面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时,常常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出被征收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想不到,拆迁方可能
这个是违约条款中约定律师费,诉讼费条款,意思是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包括前述费用。如果除了这些还有其它费用也有违约方承担。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没有违约条款的,双方就损失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起诉处理,由法院酌情审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虽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导致承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
一、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有权利吗 可以处理。房主可通过公告方式要求承租人拿走物品,逾期没有拿走的,房主可以在第三方的见证(录像、照片)下,清点承租人物品并妥善保管,然后将房屋再出租。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
【 法律分析 】 如果在法院签过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就不能再起诉重新立案,如果不是在法院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立案受理。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立案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请求法院确认调
可以进行转租,但是需要得到房东的允许。租房子合同签了不可以退,这属于违约。租房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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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签定。可以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请求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