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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要记得主张未完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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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要记得主张未完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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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擅自解除或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记得主张未完工程利润,实务中承包人往往只会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而遗漏了可得利益。

当事人有约定或已确认工程可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计算方式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未约定的,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可得利益的数额。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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