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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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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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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度医疗定义。

过度医疗暂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不过这个概念是很容易理解的,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诊疗规范和伦理道德,不能为患者真正改善健康状况,反而会增加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所以,虽然没有过度医疗的法律定义,但是《民法典》和《医师法》都规定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用药和治疗必须符合诊疗规范,并且经济合理。

三、界定困难。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发热、咳嗽来说,如果发病时间短,没有任何肺部体征,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发热、咳嗽超过半个月,那不管有没有肺部体征,都应该做CT,因为很多疾病体征不一定能够体查到,例如肺结核、肺癌,因为这种情况不能用一般的上呼吸道感染来解释时,医生就需要医学数据来确诊,这些就是更多的检查,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还例如,冠心病患者,如果冠脉狭窄在75%左右,一般都有PCI指征,但患者药物控制下无心绞痛发作,根据指南是可以不行PCI术的,这就会为病人节省一大笔费用,但患者在规范的药物治疗下仍反复发作心绞痛,那就需要行PCI术,否则有心梗及心源性猝死风险,所以如何来界定过度医疗,还要根据病情来确定。

四、界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过度医疗的界定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实施检查;是否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是否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给患者实施治疗。

实践中,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医保范围内的检查、用药和治疗的过度医疗较少,因为目前医保政策趋紧,医院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是对于医保范围外的检查、用药、治疗,那就不一定了,患方可重点关注自费项目;

对于民营医院,特别是口腔、男科、私密整形、康复理疗等等,过度医疗情况非常普遍,不只是因为医保报销不全面,还因为民营医院的逐利性远强于公立医院。

五、过度医疗如何处理。

1.没有造成健康权受损的过度医疗。

这一类过度医疗主要是做了不必要的检查,用了不必要的药物及一些非手术治疗,对于患者而言,只是不必要的医疗费损失,那么,这种情况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走法律程序是走不下去的,因为鉴定机构对于没有造成身体上损害(健康权)的,都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当然也有少数情况会将住院或治疗周期延长作为损害后果,其实也是一直医疗损害),这样患方就会败诉,无法主张赔偿。

如果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仍然逃避不了鉴定这一环,因为法官对于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这样的专业问题,无法做出评判,必须借助专业鉴定机构。

所以,对于只有医疗费损失的过度医疗,林律师不建议走法律程序,建议协商解决。

公立医院关于过度医疗医疗费的返还,要通过协商解决是很难的,如果患者还没有出院,让科室减免医疗费比较好操作,因为没有进行结算的账目比较好处理;

如果患者已经出院,那就只能向医务科投诉,要求返还。当然,还有一个可以维权的地方,那就是医保局,各地医保政策都明确规定,不能变相增加患者的费用,例如让患者自购或自费承担医保能报销的相关检查或治疗费用,不能进行与本次疾病治疗无关的检查及未经诊断疾病的治疗,所以向医保局投诉也能提供过度医疗费用返还的成功率。

私营医院关于过度医疗医疗费的返还那就好解决多了,特别是饱受诟病的莆田系医院、男科医院、康复理疗医院,很多治疗本来就不规范,技术不成熟,例如干细胞治疗、前列腺炎的治疗、性功能的治疗、微波理疗等等这些连哄带骗引诱患者进行的治疗,多没有经过医学界认可,噱头很多,疗效没有保障。

患者只要进行现场维权,医院大多都会退款,因为他们经不起查,经不起曝光。当然也有协商不成功的情形,因为这一类医院他们的营销渠道大部分为线上,所以进行网络曝光,又是另外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

2.造成健康权受损的过度医疗。

这一类主要是违反了用药指征、药物禁忌症规定或违反手术指征对人体造成损害,例如没有抗生素使用指征,给患者使用头孢类抗生素造成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例如没有子宫肌瘤手术指征,将子宫切除造成七级伤残的。

这一类损害后果严重,法律上可支持的赔偿多,可按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即可,能协商的协商,不能协商的走法律程序也有胜算。

当然,损害不大,但难以原谅的过度医疗怎么处理呢?这一类主要是口腔方面的过度医疗,最常见的是无拔牙指征,给患者拔除牙齿并种植。

目前种植牙是口腔最暴利的一块,利润是成本的数倍,林律师经常接到无需拔牙而给患者拔除牙齿并种植的情形,性质非常恶劣。

因为口腔医疗带有极强的消费性,产生过度医疗后,如果患者主张赔偿或退款,口腔诊所或医院都比较愿意息事宁人,退钱了事。

对于这一类纠纷如何处理,朋友们可以看我的系列文章《如何处理牙科医疗纠纷?(患者篇)》,各大自媒体平台都有。

当然也有损害后果不明确的过度医疗,例如免疫治疗、化疗、放疗、激素治疗,这类治疗副作用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不一定显现,那么如何来维权呢?

只能协商,走法律程序没有任何胜算,因为法律不会支持到诉讼阶段还没有出现的损害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后另行主张。患者如果需要定期复查、随诊,可以主张医院赔偿复查、随诊的医疗费。

 

总体而言,过度医疗相关医疗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对患者造成的经济上和身体上的损害,按普通的医疗纠纷处理也不会错,只是注意一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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