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9月3日开始试点;这一制度在2018年10月27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得到了正式确立。
于是每次检察官去看守所询问犯罪嫌疑人就会来一句灵魂拷问|:“你认罪认罚?如果认罪认罚处罚就会轻很多……”,然后犯罪嫌疑人一脸懵逼,诚惶诚恐,疑惑重重,纠结矛盾,签就担心下套,不签呢就担心重罚。
然后律师回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会不断的问律师签还是不签呢?很多律师也不知如何答复。到了开庭,法官又会严肃的问接受认罪认罚的被告一个问题:“被告XXX,你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吗?
你清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吗?”被告又会满脸茫然又郑重其事的回答:“我愿意!我知道”,回答之后,法官就面无表情、暗自窃喜、一锤定音——宣布你有罪了。
根据本人的办案经验,几乎每个办案人员都会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详细宣读和解释关于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但是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受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和法律素养等因素影响没法让他们理解这些照本宣科的所谓“法律后果”,他们也不关心这个,他们真正关心的只是量刑建议,会怎么处罚,会判多久,只想提前知道结果。
在我和我同事经办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也总是会问我:“XX律师,怎么做可以少判点呢?到底该不该认罪认罚呢?认罪认罚了,是不是就不能反悔了,一切就成定局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演绎成了一种艺术,一种斗智斗勇的博弈。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以及制度本身也仍然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如何争取尽量少判点就成了一个买彩票的玄学问题。
因此,先弄清楚接受认罪认罚都会有哪些“法律后果”,避开其中的“坑”更为实际也更为实在。毕竟,都已经被检察官告上法庭了,少输就是赢嘛。
一、必须承认案件所涉的的全部事实
按制度设计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对所涉的全部犯罪事实全盘如实供述,才可适用认罪认罚。但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自作聪明,觉得自己在认罪的同时也可以说些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比如:承认事实但辩解自己根本不知情;
承认事实但辩解不是故意,而是“无心的”、“没意识到”;承认事实但对涉案的犯罪数额进行辩解;承认共同犯罪的事实但说自己只是一个打工的;
多起事实里只承认轻罪不承认重罪……
在司法机关眼里,这不叫认罪悔罪,叫环顾左右而言他。往往最终结果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罪全部背了,人却没有被轻判。
二、“你到底认不认罪?”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认罪”是指“承认犯罪事实”而不是“接受罪名”,更不是“任人宰割”仍然允许对罪名、法律适用、定性、犯罪情节轻重等作出辩解。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少司法人员固执地认为,认罪就是应当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而且应当是无条件地全盘接受全部已经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
正基于此,一旦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还要提出可能对罪名产生影响的抗辩意见,往往就会招来办案人员的灵魂拷问:“你什么意思,你到底认不认罪?”
1、不可以再作轻罪辩护
之前一朋友曾在国外搞货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金额30多万。朋友找到我,想我问及此事。我说这个涉及到法律竞合问题,同时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与非法经营罪(法定刑五年以下)。
在此之前,朋友已经接受了“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十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嫌疑人应成立非法经营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结果检察官非常生气,认为是辩护律师怂恿被告不认罪,当庭撤回了量刑建议,重新建议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建议。
但是在二审期间,我们盼到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未获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视为假药,这个案件也幸运地被改为非法经营罪,判了三年三个月。
2、不可以再作无罪辩护
如果说在认罪认罚后继续作罪轻辩护能够被有些开明的法官、检察官接受,然而要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给被告作无罪辩护要想被法官、检察官接受就难于登天了。
前不久我们还曾遇到过一宗搞加油站的案件,在今年7月份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成品油当然不再成立非法经营罪。
但在此之前,这一行为是否有罪存在很大争议,国内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这个案件在认罪认罚之前,我们也向检察官当面阐述了我们的无罪法律意见,可是检察官还是坚持有罪,但量刑建议也确实非常轻。
当事人不甘心认罪;想说自己无罪,检察官来一句“是不是不认罪”,又被吓到了。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当事人最终还是无奈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不可以再作法律性质上的辩解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琐事矛盾引发的互殴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不能再提正当防卫了,提就是不认罪;再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不能再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异议了,提就是不认罪;
多因一果的案件里,不能再对因果关系提异议了,提就是不认罪。有很多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也都供认不讳,但是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理解上存在极大的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本来也允许在“承认罪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抗辩,但是现实中,一旦“认罪”就失去了抗辩的空间。
谁能顶得住那一句句捶击灵魂深处的“你是不是不认罪”呢?
三、罪轻辩护也失去意义
有一次我们给某个被告申请认罪认罚,事实没意见,证据没意见,罪名也没意见。检察官看我们啥都没意见,挺开心的,一直到我们论述了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非常小,签个时间段根本就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只有被告一个人的供述,不能认定为有犯罪事实,检察官严肃的说:“他自己都全部人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咯”,我们费劲口舌,案件的事实证据分析了,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分析了,家庭困难也说了,也详细的阐述了我方的法律意见,还找了几个类似案情的案例。
检察官很不耐烦地听完,然后建议我们:“反正我不同意你们的观点。不然这样,你们先作认罪认罚,你们这些法律意见可以等到开庭跟法官说嘛,法官如果采纳了你的法律意见,我也没意见,可以么”,我们思虑再三,最后还是没签——要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回头法庭上一提各种异议,法官又会屌一句“是不是不认罪认罚”,可咋办?
等到开庭的时候,法官果然没再问是不是不认罪了。他问的是:“你们是不是认罪不认罚?”多一两个字,够我们喝一壶的了!回过神来感觉又被带笼子了。
四、不可以再提出上诉
一旦接受了认罪认罚,如果还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就会提出抗诉,认为这是投机取巧,要求撤销原判量刑,改判更重的刑罚。很多被告都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此前就有一个被检察机关拿来当典型的案例:
贩卖毒品前科的姜某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姜某接受了某检察院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最终对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后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随后也提出抗诉,认为姜某违背了认罪认罚,属动机不纯,要求撤销认罪认罚,处以更重的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给姜某多加了六个月的刑罚,改判为一年三个月。
最关键是,二审裁判还是在姜某的一审九个月刑期届满当天宣判的。
五、不可以再额外要求缓刑
有些法定刑就是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来也在可以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内,但认罪认罚的时候,公诉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
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方要求判缓刑,你猜法官会不会同意?曾有一次开庭时,我们亲眼目睹了一位律师给他的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要求法官判缓刑,法官来了一句:“你这是打算不认罚吗?”
那律师连忙解释:“缓刑只是执行方式,我们也没反对原来的量刑建议。法官您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如何执行量刑建议的刑罚”,可是法官坚决不同意,认为量刑建议的刑罚既包括刑期,也包括执行方式。
被告接受以后就不能再要求缓刑。这位同行无奈之下,只能默默咽下苦果,撤回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六、认罪认罚约束不了法官
前面认罪态度再如何好,和检察官达成的意见再如何一致,等到法庭上法官如果就是不同意,也是白搭。
我们就曾多次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开庭前被告就认罪伏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完全没有任何异议。等法庭辩论都结束了,法官放下手里琢磨了半天的量刑建议书:“我觉得这个量刑建议太轻了,你们围绕这点再辩论一轮吧”,我们和对面的检察官大眼瞪小眼,谁都辩(编)不出来啊!庭后检察官很不好意思地跑过来道歉,说他也没想到会这样,如果最后被告因为量刑过重要上诉他保证不反对。
这时候,千言万语也只能化作一句仰天长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即使站在辩方的立场,我们也非常认可。只是也要客观地认识到,这个制度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其说上面这些是“法律后果”,倒不如坦然接受这就是认罪认罚制度尚未解决的弊端。
新生事物不可能尽善尽美,也无法苛求它一步到位,司法过程中的每一小步弯路,都会以一堆人的本来应有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我们期望从下面发现问题到上面解决问题,这个时间跨度过程能够尽可能的短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需要对此审判和处罚的,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规定减刑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规定减刑多少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应当从宽处理;具体的从宽幅度要根据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来综合认定。
不认罪认罚的后果是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如果能够签下认罪认罚书,法院是会考虑相关情节对此进行从宽处罚。认事不认罪缓刑一般是不可以的,判缓刑是需要有悔罪的表现。 一、不认罪认罚的后果 不认罪认罚的后果是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裁量,一般情况下签认罪认罚书可以从宽处罚,但不签也不会加重量刑,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签认罪认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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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咨询;已经认罪的是不是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解答:有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被告已认罪的简易程序中律师任然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聘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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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一起骗取贷款案,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供述稳定并且对侦查机关、检察院的讯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律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团队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多次建议检院在提起公诉时出具量刑建议,但检院并没有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对这一出现的新型问题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就应当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
因为醉驾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还需要去参加开庭。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