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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具有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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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具有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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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具有可诉讼

    信访,是指当事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如果,当事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郑某认为同村村民旧房新建的行为侵害到自己的相邻权通行及排水权益,于是以信访的名义向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进行信访反映。

三级政府都对于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郑某对信访答复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级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依法恢复通道原状及排水畅通。

福州中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郑某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被驳回。郑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郑某认为同村村民旧房新建的行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信访的名义向镇政府反馈,镇政府也以信访答复的名义作出答复。

郑某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实质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郑某不服该答复,可以另行起诉,但是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其次,郑某将县政府、市政府列为被告,实质是请求县政府、市政府督促镇政府履责,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所以说,最高院是肯定了对于当事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履职答复,具有可诉性。

但是,当事人理应向基层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当事人选择一审向中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说,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否则向错误的法院申请立案,会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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