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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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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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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09-14 11:47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了对构成要件的具体解释之外,就上述三款规定,主要有如下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一,从性质上说,第1款规定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

第二,如果对第一个问题得出否定结论,那么,成立第1款的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换言之,第1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采取了帮助犯独立性说?

第三,如果对第二个问题得出否定结论,第1款的规定究竟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还是为了扩大处罚范围?换言之,第1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全面处罚中立的帮助行为?

第四,《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是否意味着加重了对帮助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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