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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后未在工商登记为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问题描述

出资后未在工商登记为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1个回答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甲乙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成立A公司。甲依约向A公司支付投资款,并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乙对甲的身份无异议。

同年6月,甲知悉A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关于甲出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能否请求公司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问题。应从甲自身在设立公司时的意思表示、甲出资款是否已经投入公司以及甲是否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公司经营等角度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的效力,其本质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

出资款一旦投入用于设立公司,即成为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该款项的取回与否,直接影响公司的资本是否得以维持。

在本案中,从《股份合作协议书》来看,甲成为A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明确,且A公司及其它股东对此均为明知且无异议,甲出资已经投入A公司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均表明甲在A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

未办理工商股东登记并未否定甲的股东资格,亦不是退股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法定理由。至于A公司未办理登记,甲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十二条主张A公司履行登记义务,故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未无不当。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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