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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返还垫付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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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返还垫付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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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缘由:

2021年6月,原告占某承接了被告李某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店铺的装修工程。达成协议后,原告占某依约组织人员进行了装饰装修,期间为被告垫付了部分装饰装修费用。

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装修工程结算被告李某于2021年7月31日向原告占某出具“欠店面装修工程尾款”单2份,分别载明:“欠店面装修余尾款15000元整,订于2021年8月7日前给于”、“欠店面装修尾款27000元整,订于2022年1月3日前结清”。

承诺人: 李某,2021.7.31.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成立。

原告已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尾款42000元(27000+15000)

关于利息,实际系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本院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以42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为标准,自2022年1月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某支付拖欠装修工程尾款42000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某支付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为标准,自2022年1月3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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