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5时左右,黄某因腹痛急诊入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依照医生要求行腹部B超和X线检查,被告医生予以抗炎、解痉和止疼的药物。
10点左右予以灌肠,患者症状无好转。后医生建议患者回家休息,遂回家。同日14时左右,黄某再次急诊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陈旧性血管瘤,建议腹痛后再行治疗。
3点10分左右,患者突然心率下降,经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无效身亡。后黄某的尸体被解剖,尸体解剖报告书载明的结论为:动脉粥样硬化症患者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最终导致患者去世,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1996.8元人民币。
法庭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对被告的诊疗行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主动脉夹层是其腹痛的原因,而主动脉夹层是被鉴定人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等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是被鉴定人死亡的内在因素;
被鉴定人离院后,步行上楼等是加速动脉瘤破裂的外在因素,医方的漏诊过错使被鉴定人的病情发展没有得到控制和延缓,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一旦发生,其救治成功率极低,但早期医疗干预可延缓其破裂的发生。故其鉴定意见为: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0%-60%。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9664元人民币。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根据具体过错承担责任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购买了社保职工死亡后,社保并不会直接退还,但会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形式进行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案情可以考虑及争取取保并后期判以缓行
本律师专做医疗案件,可风险代理,国内接案,免费评估病历并提供专业建议。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立即封存、复印住院病历,打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情况)。
按照工伤待遇赔.赔偿多少钱要根据本人工资和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你应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2018年,患者某甲,3岁,门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为进一步治疗,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先心病,二尖瓣返流(重度)、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二级,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良好。择期手术,行二尖瓣成行术,卵圆孔缝合术,术术后心脏彩超:先天性心脏病 二尖瓣成形+ 起搏器植入术后,二尖瓣反流(轻+度) 左心增大 左室收缩功能减低。出院前心脏彩超:二尖瓣成形术,二尖瓣反流(中-大量),心包积液(微
如果鉴定死亡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如果司机是为老板服务的,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作为车主和雇主的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车辆的保险齐全的话,保险公司会赔偿第三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摘要: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或因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一旦误诊,不但对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疗,还可能因为错误给药、手术等治疗过程给患者造成新的疾病和损伤。 【案情简介】2011年5月3日,患者许某因急性腹痛到某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生不负责任延误救治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按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1.我母亲感冒了,就找到一个开在社区的诊所输液,输液当中,突然喘不上来气了。当时诊所里找不到抢救器材,只是给注射尼可刹米注射液等对梅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诊所应该不应该负责?2.咨询律师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在药店给您母亲输液,而且药店内不具备抢救条件,而且还涉嫌非法行医。建议您到管理部门核实,并追究该诊所的相关责任。详情请参阅司法裁判案例。3.相似司法案例:2016年至2017年12月2
交通事故责任方死亡的,处理赔偿的方式如下:1、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赔偿;2、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责任人的遗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这主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冻结。如果是长期不用或资金有不正常的进出。需要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去办理解冻;如果是执法机关因为相关案件把账户冻结了,需要持卡人配合相关机关完成案件执行,才能恢复被冻结的账户
一、工人在家里死去需要赔偿吗 1、工人在家里死去是否需要赔偿,要鉴定其猝死与公司有无关系。分别是: (1)员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并没有侵权,无需赔偿,有侵权人赔偿; (2)员工非因工死亡,没有侵权人的,或者有侵权人但从侵权人无力出无法获得赔偿的,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如果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亡待遇;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保险待遇;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意外情形的,由已故职工和其近亲属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