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描述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常见问题解答
1个回答

问:疫情期间,公司可否让员工提交半天班的申请,工作保持正常,只给一半的工资?

答:可以协商实施,但不可以强制推行。理由如下: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降低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工资,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因此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使员工知晓公司的处境,毕竟公司的生存涉及到员工的更大利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可以协商降薪。

问:单位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停止支付员工工资?

答:不可以。理由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不得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停止支付员工工资

 

问:公司仍然在生产,员工由于疫情小区被封不能回去上班了,怎么办?

答:《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员工能提供在家办公的,工资应该正常发放;

如果不能提供在家办公的,企业可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正常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能否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为由拒绝回公司上班?

答:不可以。理由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知,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或被管控的只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二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可采取隔离措施,不包括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的情形。除这两种情形外,劳动者不得以其他隔离或被管控为由不去公司上班,否则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工资。

问:员工因工出差滞留在疫情中心地区不能及时返回公司上班,公司仍需要发放该员工滞留在疫情中心地区期间的工资吗?

答:由于员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员工虽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但其系因用人单位安排出差而导致滞留疫情中心地区,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否则不公平不合理。

见最高人民和人社局联合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问:什么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答: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所对应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跨度,不是指支付工资的截止时间点。实务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往往是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或不能复工之日或员工不能复工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往往和单位实际支付工资的周期起止时间不一致。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答:可以。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都没有排除部分停工停产,因此适用于部分停工停产企业。

问:由于疫情影响单位被封控,不能安排员工上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事假?

答:单位可以安排休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但不可以强行安排事假或事先调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实务案例,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假。这里,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而不是必须协商一致。

但是,这种情况下,除非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不能让员工事先调休或强行要求休事假。

问: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劳动机会,可以将员工借给其他企业使用降低成本吗?

答:可以。理由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因此,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的借用。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