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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被挂靠人未尽审查义务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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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被挂靠人未尽审查义务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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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被挂靠人未尽审查义务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损失

 

挂靠人提供虚开的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由此造成的税款及罚款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沈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沈某承包建筑公司承建的某房产项目的消防、水电安装。2017年1月,由开票人某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张,内容均为镀锌管,金额500000元。

该五张发票背面由沈某签字。2021年3月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2021年3月建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5000元、滞纳金63937元及罚款68750元。

事后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其税款及罚款损失合计25万余元。法院认定案涉双方系工程挂靠关系,承包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另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对发票合法性的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由双方各承担50%损失。

我们认为,本案中沈某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公司被补税罚款,对建筑公司的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双方之间系工程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中由实际施工的个人提供可供抵扣的发票,本身就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本案与第24期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就沈某提供的贸易公司发票,发票中载明的货物是否属于开票单位经营范围,是否在案涉工程存在真实交易等情况,法院认定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其对本案损失亦存在较大过错。

故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挂靠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损失,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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