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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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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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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潜规则”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

如今,“潜规则”已经无孔不入地渗入到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中。

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也存在“潜规则”。

四川律师苏翔志认为中国律师业潜规则有:1.小律师为大律师不计成本地打工。2.律师事务所是个体工商户的集合。3.外表风光而内心无奈的律师。

2010年7月10日,在第四届东莞律师论坛上,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潜规则”进行了论述,陈瑞华教授指出:平均一名法官出事,都会牵连出3-5名律师,这也说明多年来的律师执业方式出了问题,遵循了一种“只能做,不能说”的潜规则。

他告诫律师,潜规则也是潜在风险,新的职业规划中,要改变这种潜规则,并号召律师关注司法改革,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

笔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对中国律师的现状,还是比较了解,笔者认为:归纳起来,律师的“潜规则”有以下三项:

1. 支付案件介绍费。

案源是律师的“米”,“找米下锅”是律师重要的工作。

对于介绍案源的人,通常,律师会私下按代理费的10%至30%支付介绍费。

2.律师没有最低工资。

当今的中国,聘用律师的收入分配制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成 制, 二是承包制。无论是提成制还是承包制,律师都是靠自己的业务收入养活自己,律所不会给律师发工资,如果律师一个月没有业绩,也就意味着律师这个月没有工资。

《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实行。

3.律师的社保由律师自己交纳。

大多律师事务所在为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时,要求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包括本应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律所将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转嫁给聘用律师,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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