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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打折不开发票的“潜规则”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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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打折不开发票的“潜规则”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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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女士日前在火锅店消费了148元,因持有店内的VIP卡,打了88折。付完钱后,韦女士向收银员索要发票,却被告知店里有“规定”:参加任何打折活动后均不能开具发票,要发票就按原价付款。

“打折是商家的活动,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益,挺简单的事,搞得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似的。”韦女士与商家多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她最后选择打折不开发票。

打折和开发票只能二选一,这种情况在餐饮业似乎早已成为“潜规则”。在韦女士与火锅店交涉的过程中,商家以VIP卡后印有“本店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理所当然。

但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商家不提供发票的“招数”多为:采取打折、让利、赠送礼品等形式不提供发票;以试营业、发票已用完等理由不提供发票等。

如果遭遇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电话“12366”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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