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按照约定处理。
2、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5、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此,如果债权人要想更加全面地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一定要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一、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约定?我们在审查银行与开发商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现关于阶段性担保的期间有各种约定,有约定至抵押办妥为止的,有约定至预抵押办妥为止的。阶段性担保期间约定至抵押办妥为止,银行取得了房屋抵押权,银行贷款风险完全在可预期范围内;但是如果约定至预抵押办妥为止,银行的抵押权存在落空可能,贷款风险将出现巨大漏洞。阶段性担保指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上述规定已明确,再没有明确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
社保异地转移后,时间不会重新计算。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断缴前的缴费年限不会作废;继续参保时,缴费年限会累计上之前已交的年限。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参加
抚恤金发放标准有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
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涉及到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到底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这点,未见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是,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正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可以认为涉及到的保证期间,
《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般是六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硕士生、博士生学习期间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字[1990]00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等相关规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一定条件下,学习期间可计为连续工龄,具体情形如下:国内博士生无论是在职人员考取,还是在校生考取,其学习期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
职工被刑事逮捕工龄的计算是按照当事人刑罚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重新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法律分析:一般加装电梯物业费怎么收一般是没有固定的标准的,可以由业主同物业进行商定。小区的物业费中电梯费包含一半。更多的业主并不了解小区电梯费用如何算,电梯费正式费用是多少。只知道物业费是高,但不知道高在哪里。电梯费的构成并不复杂,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检测费;其二是日常运行费,包括电费和人员值守费;第三部分是日常维保费。有两个方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一个是,在前期物业管理上,也就是还没有成立业主
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民法典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获得各种赔偿,具体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我们俗称的误工费。那么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一、“企业变更法人”这个说法不准确,实际上有两种可能:一是变更了法人代表,就是公司在法律上的老板换人了;二是公司变更了法人形式,就是公司改制了。二、如果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这个问题不大。程序上只要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变更申请书,一切程序照旧。对于你劳动仲裁的另一方,也就是你打算让他赔钱的那一方,还是原来的公司。这个基本没有影响。三、如果公司变更了体制,也就是说,公司可能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者破产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
咨询人吴先生:我今年三十岁,三个月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我双足十趾缺失,右足足弓破坏,无法痊愈,终身残疾,以后只能坐轮椅度过下半生。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我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护理费从定残之日算二十年,我认为,我终身残疾,只算二十年护理费,我感到不服。请问: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的,护理费用应如何计算?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
1、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叫工龄连续计算法,工龄的认定标准就是实际工作的年限。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规定,有
个人代表公司多次借款并分别书写了多张借条借款主体如何认定?借款金额又该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诉称,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某公司分四次借款共计375000元,并分别书写了借条四张,同时约定了利息、归还期限,某公司到期不归还,原告请求归还欠款。被告某公司辩称,借款是案外人崔某所借,借条也是崔某自己书写,私自加盖的公司公章,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裁判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时效?劳动争议时效一般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另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法律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一、什么是劳务费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