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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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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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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按照约定处理。

2、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5、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此,如果债权人要想更加全面地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一定要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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