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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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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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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民法典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获得各种赔偿,具体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我们俗称的误工费。那么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面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1)那么误工收入怎么计算和判定的呢?首先,如果受害人是有固定工作或收入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收入减少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从事某项工作所得收入及因伤误工后收入减少的情况。

通过比较伤前平均工资与误工期内的收入所得,相应差额即受害人应获赔的误工费。

其次,如果受害人是无固定收入,那么可以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这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了,如果实在提供不了多少证据给法院,受害人这个是时候可以考虑举证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或者举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主张误工收入。

对于受害人是无业或失业人员,还可以根据当地最低收入标准来主张误工收入。(2)误工期的长短该怎么确定?误工期长短与受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方法、治疗效果、康复情况及年龄、身体素质等都有关系,即使同一伤害,不同个体产生的误工时间也可能不同。

司法鉴定意见抑或疾病证明,都是对受害人休息期限的主观性意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或者医嘱的休息时间。

但对于对轻微伤害未进行司法鉴定的,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结合疾病证明,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列举的各种损伤需要的误工期,酌情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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