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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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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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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上述规定已明确,再没有明确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民法典生效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那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的保证期间如何来确定?

案例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

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分析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满二年,故还是按照两年的保证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而保证期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因此,债权人要注意保证期间的变化,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的约定,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

可以约定债权到期后三年,并写上明确的日期。同时,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要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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