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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的特殊诉讼时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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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的特殊诉讼时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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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认为对于民事诉讼时效比较有参照意义的法律(此处指广义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同时,对于民法典实施后,之前存在的短时效问题(例如人身伤害纠纷)等与民法典实施后的规定怎么理解?

1.可以理解为统一诉讼时效3年(适用的起点不同)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纠纷:(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关于适用统一3年诉讼时效起算点(特殊失效)的问题:民法典分别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总之,适用时效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问题,每个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涉及的理论极其复杂及细致,涉及诉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防止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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