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
被告人王x。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范xx在担任上海奉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伙同朱x(另处)利用驾驶油罐车运输柴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油罐车内柴油抽出贩卖给他人共计2000余升。
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范xx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该公司2000余升柴油贩卖至本区大叶公路7128号开设无证收油摊的被告人王x处。
被告人王x在明知上述柴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40元。
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范xx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简要 2021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需要银行卡过账的“上家”,通过交纳2万元押金的方式参股,负责给上家提供银行卡过账服务。犯罪嫌疑人王某招聘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从事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资金过账工作。在此期间,林某将上家转入林某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占为己有,未按照指示转入指定银行账户。2021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嫌疑人林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上海永众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众公司)驾驶员期间,采用从油管中抽油、破坏油箱盖锁偷配油箱盖钥匙等手段,秘密将其驾驶的牌号为沪B46866的油箱内的柴油出售给他人,后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做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一、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时机,在实际操作中始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一是案前移送,或称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不作行政处罚,而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这两种做法和观点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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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新办企业的会计。我厂在试运行过程中,取得了2.25万元收入,在帐务的处理上我直接冲减了“在建工程”科目。可税务人员在税收检查中,却税,这笔试运行收入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制度明明规定要冲减“在建工程”。 请问税务人员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据此,你对试运
一、广告法中改正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广告法改正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体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行违法行为符合广告法要求。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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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应当确认丢失货物的名称、数量、时间、价值等具体信息;应当确认货物丢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认责任。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第三人造成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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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势必要说话,交流,沟通,作为讨债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最重要的是让自己的话语能够起到传达的作用因为讨债人员在与债务人交流的过程中,为的是达到将欠款收回的目的,传达对讨债具有意义和价值的话语是达到目的的最有力保证交流重在契合可以说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在债务人存心拖欠的讨债情境中,讨债人为收回债务努力说服,而债务人在要努力岔开话题逃避还款所以讨债人在交流上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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