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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运油过程中偷油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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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运油过程中偷油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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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

被告人王x。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范xx在担任上海奉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伙同朱x(另处)利用驾驶油罐车运输柴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油罐车内柴油抽出贩卖给他人共计2000余升。

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范xx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该公司2000余升柴油贩卖至本区大叶公路7128号开设无证收油摊的被告人王x处。

被告人王x在明知上述柴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40元。

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范xx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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