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组织卖淫能够获得巨额的不法收入,甚至还有一些“拉皮条”的人也从中获利,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介绍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盈信刑辩团队以案说法,为你讲解通过网络发布卖淫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盈信读案
被告人林庆于 2000 年 12 月至 2001 年 5 月问,通过家中电脑,在互联网上多次为卖淫女石××、郭××发布卖淫信息,介绍石××、郭××从事卖淫活动,致使多人到郭××、石××处进行嫖娼活动,并从石××处得到好处费 2000 余元,从郭××手中获取好处费 2000 余元,后被查获归案。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庆通过互联网为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卖淫女郭××、石××住处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庆以非法获取好处费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为卖淫妇女发布卖淫信息,信息传播面大,且被介绍的对象不确定,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庆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林庆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林庆上诉称,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林庆的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庆在电脑网络上为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郭××、石××处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林庆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林庆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林庆为获取好处费,在网上为卖淫妇女发布卖淫信息,其信息传播面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原判对林庆量刑适当,故对林庆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林庆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主要问题
1、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罪的既遂、未遂?
3、通过互联网实施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
(一)林庆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日趋增多。计算机犯罪大致可以区分为 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对象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种是以计 算机、互联网为犯罪工具、手段而实施的犯罪。
主要表现为通过登录互联网,在 自设的网页或相关网站上,或者通过向众多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发送电子邮件、发 布公告,以发布或窃取各种信息的形式,实施某种犯罪。
为保证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网络活动与秩序进行了规范。1996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 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2000 年 12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五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上述规定表明,不管是利用计算机,还是互联网,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同样应依其行为所构成之具体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介绍卖淫,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使他人的卖淫得以夹现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林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在 2000 年 11 月到 2001 年 5 月间的半年多的时间内,在数个网站为两个卖淫女向社会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郭××、石××处进行嫖娼活动,个人从中收取“好处费”4000 余元。
被告人虽然在行为方式方面,因未与特定的“嫖客”直接接触而与传统的介绍卖淫行为有所不同,但其通过互联网为不特定的“嫖客”提供信息,起到了介绍卖淫的实际作用,其行为性质并无不同,故应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林庆在互联网上发布卖淫信息,并为互联网访问者所知悉,应以介绍卖淫罪既遂处理较之于传统的介绍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卖淫女信息的方式存在以下明显特点:
信息接受人的不特定性,即不能确定是何人接受信息,有多少人接受信息,接受信息人是否实施了前往嫖娼的行为。也正是基于此,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庆的辩护人在一审审理中提出,林庆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介绍卖淫未遂,应以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我们认为,该辩护意见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三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其中,犯罪是否已经完成,需通过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充足来加以判断,具体还要根 据行为犯、结果犯、目的犯等罪状设计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罪状规定,介绍卖淫罪当属行为犯。对于行为犯既、未遂的判断,应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标准,并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结果,更不需要特定目的的实现。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行为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刚着手实施,尚未完成即停止下来的,也应认定为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林庆利用家中电脑登录互联网上的黄色网站,并发布卖淫女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信号传输,使凡登录该网站的人都能接收到卖淫女的信息。
随着他发布信息行为的完成,林庆介绍卖淫的行为亦已完成,并不存在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上的情况。
因此, 本案中林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林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卖淫信息,并致使多人前往嫖娼,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林庆虽多次在互联网上为两名卖淫女发布信息,但由于互联网的传播具有身份隐蔽性的特点,接受信息的人员不特定,人数不确定,因此林庆的辩护人提出林庆介绍卖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两高于 1992 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鉴于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在 1997 年刑法修订后纳入到刑法典中,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现行刑法中关于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的认定问题,仍可参照适用该解释的内容。
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林庆的介绍 卖淫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互联网具有传播信息面大,可接受信息人员众多, 人数不确定的特点;另一方面,从公安人员抓获的嫖客情况来看,有 5 名证人(嫖客)证明是在互联网上阅读到了卖淫女的信息后,前来嫖娼,而这 5 名证人登录的网站、阅读的信息与林庆发布信息的站点和信息的内容相吻合。
所以,认定林庆介绍卖淫的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是有事实证据的,并且符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是正确的。
(执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贾冬梅审编:裴显鼎)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
如果不超过五年犯罪就属于累犯,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可见,判缓刑的概率是零。否则就有可能判缓刑。醉驾是否可以判缓刑还是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的。 一、醉驾有多大几率判缓刑 如果不超过五年犯罪就属于累犯,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可见,判缓刑的概率是零。否则就有可能判缓刑。醉驾是否可以判缓刑还是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的。 二、第一次醉驾拘留多长时间呢? 第一次醉驾不是拘留,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
传统意义上“卖淫”的含义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交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行为,以及性服务的内容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还有“手淫”、“口交”、“肛交”的形式,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而从各省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法律适用中并不统一。因此,由
如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其中有的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认为只是收受他人的钱财,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仅仅是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话,则就不算。沈阳刑事律师普法:受贿烟酒犯法吗是受贿行为。受贿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收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收受财物数额在几百元的,收受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待自己的问题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可以负责任的说,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很低,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在15%左右。15%的改判率,实在不是很高,因此,一定不要把希望都寄托在二审改判上,一定要重视一审,一定要在一审时就请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争取好的判决结果。但是也并不是说二审就完全没有改判的机会,二审成功改判的例子还是有的,如果一审判决不公,该上诉还是要上诉的。 一、法律规定二审需要改判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近年来,刑事合规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刑事合规不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通过刑事激励手段,促使涉罪企业实施合规整改,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探索性刑事诉讼制度。日前,我国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举行。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侦查人员、企业合规第三方考察员和被害单位等,以远程方式对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四名全国人大代表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主要就是两项,一种是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另一种则是在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是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那么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负什么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
开车故意撞人,其主观对伤害结果持故意心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开车撞人是对特定的受害人且仅有报复伤害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一、开车故意撞人如何界定 开车故意撞人,其主观上持故意心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开车人开车撞人是对特定的受害人且仅有报复伤害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的话,一般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主观上及客观上是为了威胁受害人生命致其于死亡之目的,则按照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冯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职务为销售经理。同时冯某为B公司股东(占股100%),B公司欠C公司240万人民币,已到期未清偿。冯某安排A公司仓管人员,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240万元的产品,用来抵销B公司欠C公司的240万债务。A公司到经侦部门报案,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世界杯期间,网络赌球似乎特别流行,赌球的方式也特别多,本律师知道的赌球形式包括买“比分”、“大小”、“全场输赢”、“全场入球总数”、“全场独赢”等各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是下注参与赌球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他人参与赌球,获得利益或者说自己坐庄,开盘进行网络赌球,则会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一、什么是赌博罪?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指主观上以营利的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卖淫案底不能封存。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具体看对方是否有相应资质,如果涉嫌诈骗,及时报案。
如果贩卖电子烟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会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立案处理了,从而根据其行为,来进行后续的量刑的从而来对其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电子烟经营所得达到13万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很多商家为了给自身谋取利益,不惜冒险售卖假货,尤其是各类红酒、白酒等等,成了假货的重灾区。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不法分子往酒里面掺水,这种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被依法惩处,那么贩卖假酒量刑标准是怎样?沈阳刑事律师普法。一、贩卖假酒量刑标准是怎样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
在民间,我们常常会听说古玩买卖,就是古董交易买卖,但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有些人进行古董交易时不犯法,而有些人进行古董交易时却被告知犯法被公安机关抓捕,那么古董私下交易是否违法,沈阳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那要看是什么古董,该古董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古董属于国家保护文物进行私下交易的就违法,民间私下买卖国家保护文物皆可入罪倒卖文物罪。那么哪些买卖文物行为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非法侵占是刑事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物品据为己有。当然不是什么东西被他人据为己有都构成犯罪。侵占一张纸,一支笔当然不可能被定罪,侵占房屋会被定罪。那么,非法侵占罪的金额标准是多少?沈阳刑事律师解答。一、非法侵占罪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一、聚众淫乱的“聚众”要求三人以上(人数包括召集者本人)“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 二、聚众淫乱包括同性之间淫乱,且包括性交以外的性
互联网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内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也是如此,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渐升趋势,年均增幅达34%以上,其中尤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发生最多,2021年“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案发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之一。本律师在工作中感触也特别明显,2021年接受咨询最多的案件就是帮助
本律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自己通过网络认识了异性,刚认识的时候以为是“高富帅”或者“白富美”,因此坠入爱河,和对方谈起了恋爱,甚至是网恋。但对方很快就会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家里老人生病”、“钱包丢了”等等理由向自己借款,想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未来有可能会结婚成为一家人,自己就把钱借给了对方,但是一旦对方借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自己不再借钱给对方,对方就会人间蒸发,这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这也属于违法行为。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