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卖淫”的含义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性交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行为,以及性服务的内容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还有“手淫”、“口交”、“肛交”的形式,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
而从各省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法律适用中并不统一。因此,由于缺乏相关的权威解释,各地对“卖淫”行为界定的标准不同,司法实践比较混乱。
在立法机关作出正式解释之前,除传统的性交之外,将“手淫”、“口交”、“肛交”等行为认定为“卖淫”,以及同性之间的提供性服务认定为“卖淫”应当谨慎。
沈阳律师关于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三人以上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案情】2017年1月,王某组织介绍黄某卖淫1次。2017年8月至10月,王某组织介绍刘某、花某卖淫5次,并在这期间,王某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租房安排居住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
一、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判定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
【案情经过】 徐某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一套商品房以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某。合同签订后,谭某将36万元的购房款支付给徐某,徐某将购房发票和钥匙交给谭某,并约定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余款。几日后,徐某因赌债所逼,又将该商品房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任某,并与任某一同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谭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徐某被抓获归案,但所得房款已被徐某用于归还赌债和挥霍。【不同观
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须向上海市水务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给水管理处实施)申请取水许可。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支付地下水水价五倍的水费,并限期将深井填实。对违法凿井施工单位还应当处以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言辨清与组织卖淫罪的边界后,定性的问题暂时告一段落。而在定性完成的情况下,只要无法证明行为人无罪,且行为人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并被提起公诉,那么无论是罪轻辩护还是轻罪辩护,最终要解决的都是量刑轻重的问题。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追求与其罪责相适应的、最轻的刑罚就成了最重要的辩护工作。本文将结合案例论证应当如何认定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不当之处,恳请诸位指正。问题的提出根据
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影响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虽然我国有多部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罪名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基数及标准,但没有对非法获利的具体认定和计算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非法获利的认定不管是在证据层面还是理解层面都存在困难。非法获利认定之现状通过调研H市近三年审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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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1、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行为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问: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答: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
朱和庆 刘静坤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被告人郑立与被告人戴泽焱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并要求被告人刘峻松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11月,三人共同建立www.27by.com、www.ud99.com视频聊天网站。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峻松)、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泽焱)、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立
治安处罚中“一夜情”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朱某诉某区公安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许,朱某在某区瞰都嘉园2号楼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嗣后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分别对朱某、某外国籍女子以及执勤民警进行询问调查。2008年10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朱某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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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原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罪名过于复杂、繁冗,且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往往伴随后续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上述罪名的司法适用中,还经常面临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对于已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究竟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
介绍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相似概念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未对范围给予具体明确,加上司法实践中介绍卖淫的情形、嫖资分配方式多样,在认定“非法获利”数额时存在分歧。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打击犯罪来看,还是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介绍卖淫中的“非法获利”应当是指嫖资总额。一、介绍卖淫、嫖资分配情形多。首先,司法实践中,介绍卖淫情形多样。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为人目的就是为“非法获利”而介绍卖淫;二是行为人
在现实社会中,组织卖淫能够获得巨额的不法收入,甚至还有一些“拉皮条”的人也从中获利,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介绍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盈信刑辩团队以案说法,为你讲解通过网络发布卖淫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盈信读案被告人林庆于 2000 年 12 月至 2001 年 5 月问,通过家中电脑,在互联网上多次为卖淫女石××、郭××发布卖淫信息,介绍石××、郭××从事卖淫活动,致使多人到郭××、石××处进行嫖娼活动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