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摘要】
1.案外人居间性质房产交易,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从事居间性质房屋交易目的并非获取房屋产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公证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登记,担保人非为被执行人——公证借款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登记,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3.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共有财产可执行——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并执行。
4.购买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受人不能对抗执行——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被执行房屋,即使全款、交付占有,因对未能办过户存在过错,故不能对抗执行。
5.房产代持协议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代持协议并不能对房产物权及物权变动认定产生影响,因此不能对抗代持人的债权人所提起的法院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其他债权人可参与分配——被执行自然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执行依据,可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规则详解】
1.案外人居间性质房产交易,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从事居间性质房屋交易目的并非获取房屋产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房产执行|买受人优先权|居间性质|主观过错|客观障碍
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廖某名下房屋。从事二手房交易的文某以其支付购房款、交付占有、公证受权以自己名义售房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文某主张其向廖某购买了案涉房产,但在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情况下,必须满足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条件,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
②文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向廖某支付了涉案房购房款,且该房委托公证书体现文某系廖某售房代理人,故文某与廖某所签房地产买卖契约真实性无法确认。
文某经营二手房交易,其交易目的并非取得所购房屋产权及自己实际居住使用,而是转卖赚取佣金或房屋差价,其在房屋长时间卖不出去情况下才办到自己名下,故导致未办理案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非其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而是其主观意志所致,故其对涉案房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
文某对涉案房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文某诉请。
实务要点:案外人从事居间性质的房屋交易目的并非获取房产所有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海南高院(2017)琼民终214号“文月元与海南渝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见《居间性质的房产交易不能阻却强制执行》(汪忠学、夏伟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35:100)。
2.公证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登记,担保人非为被执行人——公证借款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登记,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标签: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抵押|未办登记|执行证书
案情简介:2013年,赵某出借75万元给耿某,高某以房产抵押担保,三方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4年,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将未办抵押登记的高某列为被执行人。
高某要求不予执行。
法院认为:①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本案中,高某主张的公证处违反执业区域规定出具公证书,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高某虽在借款合同中承认以自己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除此之外,高某并未提供其他担保或承诺承担其他保证责任,故在涉案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且无其他保证责任约定情况下,执行证书中将高某列为被执行人,属于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高某据此申请对执行证书中涉及其个人的部分不予执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裁定对执行证书中涉及高某部分不予执行。
实务要点:担保人虽在公证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于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执复45号“赵建华与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见《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执行》(张凯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35:102)。
3.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共有财产可执行——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并执行。
标签:执行|房产|共同财产|财产约定|房产执行|夫妻房产
案情简介:2016年,法院在执行班某等犯诈骗罪一案过程中,查封了一套房屋。郑某以其2004年从钟某处购买该房、2005年与班某结婚、2011年离婚且约定所有财产归郑某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②案涉房屋为村委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没有不动产登记,其权属原记载在钟某名下。郑某与班某登记结婚前,郑某与钟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大部分房款。
婚后,支付小部分购房尾款和过户费用。购房合同约定:协议签字之日郑某向钟某付清购房款项,钟某向郑某交付房屋钥匙并出具购房收款证明,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钟某拥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归郑某所有。
现郑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婚前与钟某办理了涉案房屋交接手续并占有使用该房屋,故郑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其个人所有财产。
③依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班某系生效刑事裁判的被执行人,郑某与班某协议离婚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班某在涉案房屋中应享有份额的执行,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共有财产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
裁定对涉案房产继续执行。
实务要点: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并执行。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6)京执复110号“翁丽珠等与班钱等查封房屋执行案”,见《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案外人异议应实质审查》(刘旭峰、高可),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17:105)。
4.购买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受人不能对抗执行——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被执行房屋,即使全款、交付占有,因对未能办过户存在过错,故不能对抗执行。
标签:执行|房屋|房屋买卖|无证房屋|房产执行|买受人优先权
案情简介:2014年,法院查封陶某向开发公司购买、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王某以其从陶某处购买该房、支付全款、装修入住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陶某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将案涉商品房转卖给王某,后者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王某购买该房屋时应知晓陶某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在该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仍违法交易,导致其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此显然存在过错。
故王某即使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其也无权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某异议。
实务要点: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被执行房屋,即使全款、交付占有,因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故不能对抗执行。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港闸区法院(2015)港执异字第00004号“王智勇与陈萍查封房屋执行异议案”,见《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救济》(张善华、顾建兵),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17:109)。
5.房产代持协议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代持协议并不能对房产物权及物权变动认定产生影响,因此不能对抗代持人的债权人所提起的法院强制执行。
标签:房产执行|房产代持|物权变动|权属登记
案情简介:2014年,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家具厂名下房产及车库。徐某以2010年与家具厂所签房产代持协议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案涉房产登记所有权人及销售发票载明付款人均为家具厂,故家具厂系该房产买受人。代持产权协议,或称隐名购房协议,顾名思义是指自己购房并不将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登记在他人名下,购房人与房产登记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依《物权法》第6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情况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就效力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
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
而代持产权协议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情况,亦即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其他规定”情形,故依《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代持产权协议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效力上,对外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②本案徐某虽和家具厂签订代持产权协议,且支付购房款,但代持产权协议并不能对涉案房产物权及物权变动认定产生影响,其效力仅及于协议订立双方。
另外,徐某出于某些因素考虑将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家具厂名下,即应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应承担这种风险出现的后果。
因家具厂经法院判决而对银行承担债务,法院在执行中依据不动产登记簿,采取查封登记在第三人家具厂名下车位执行措施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该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至于所查封车位,在被执行后用于偿付债务而确导致徐某经济损失的,徐某可根据代持产权协议等约定来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损失。
③依《物权法》和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产登记管理是对房屋产权登记确权的唯一法定部门。如允许以公民、法人私下协议方式来挑战法律、法规相关产权登记制度规定,势必造成社会经济乱序和公民法人有关诚实信用方面要求的降低。
综上,在涉案房产权属未登记变动至徐某名下时,徐某要求直接确认涉案地下车位为其所有,并要求法院终止对该财产执行诉请与法不符。
判决驳回徐某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代持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委托人因未能取得物权而不能对抗代持人的债权人所提起的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浙江台州中院(2016)浙10民终351号“徐松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见《代持产权协议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陈龙、胡芦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11:108)。
6.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其他债权人可参与分配——被执行自然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执行依据,可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标签:执行|执行分配|被执行公民
案情简介:2011年4月,生效判决判令沈某返还章某垫付款25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查封了沈某名下6套价值400万余元商铺。
2012年,陈某以2011年6月法院一审生效判决确定其对沈某享有的240万元债权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章某以陈某已诉讼保全沈某所持混凝土公司60%股权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②本案中,章某、陈某均为不同案件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沈某强制执行,从对被执行人沈某6幢商铺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来看,章某对沈某6幢商铺查封时间早于陈某。
在章某、陈某对被查封的6幢商铺均无担保物权情况下,对于6幢商铺拍卖所得款分配上一般考虑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章某对6幢商铺拍卖款313万余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被执行人主要财产被查封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③陈某享有混凝土公司60%股权虽具有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表象,但该公司被搬迁,所获补偿费430万元余元已被该公司偿还债务,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混凝土公司2012年年检报告虽载明所有者权益计919万余元,但现无证据证明股东沈某所享有60%股权现有价值多少,亦无证据证明沈某所享有60%股权能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判决确认陈某可对被执行人沈某的6幢商铺拍卖所得款项参与分配。
实务要点:被执行自然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全部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执行依据可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参与分配。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4)扬民终字第1438号“章某与陈某等执行分配异议案”,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应从宽把握》(黄宝生、陈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26:53);
另见《章关根诉陈法根、沈炳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06/48:55)。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规则摘要】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房屋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应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
目录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案例2: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案例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案例4:反家暴刻不容缓,法院首发强制心理干预人保令案例5:保护令岂是儿戏,违反禁令要担责案例6: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案例7:祖父母代为抚养,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案例8: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案例9:不当教育损身心,多方
四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基本案情: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
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
1、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
2022年卢晓燕律师代理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排行榜来了!1、医案说法‖胆囊手术致胆管损伤,医院负全部责任(100%),赔偿54万!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主办律师:卢晓燕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赔偿数额:54万余元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胆囊结石入院,手术中损伤肝总管,在原告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
导读: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北京二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以下10个典型案例来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01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
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11月6日,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涉楼房漏水纠纷案件的典型特征和案例,给楼房建造者、管理者和居住者有益提示。涉楼房漏水相关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
规则要述01 . 共同饮酒人未尽保护同伴的注意义务,应过错赔偿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应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02 . 肇事逃逸者自杀,因见义勇为而追赶者不构成侵权行为人见义勇为追赶肇事逃逸者,与逃逸者的自杀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3 . 在朋友家做客时意外摔伤,对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做客
北京7月29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这5起案例分别为: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罪犯鲁x不予减刑案,罪犯管x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x梦不予假释案,罪犯黄x依法收监案。 案例1 罪犯赵x减刑撤销案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x,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
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04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4日 “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
案例1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
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近日,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案例一:拨开云雾
医患之间对医疗服务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正在增大,使得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医院为此给予的赔偿越来越多,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案由:医疗事故纠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附属医院、某某眼科中心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日,原告在被告某某附属医院出生,因属早产原告出现危急症状,原告便入住被告新生儿科处接受医治,住院期间,被告某某附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推送相关最新权威案例,供参考:1.擅自跨越疫情防控设施受伤责任承担的认定关键词:疫情防控设施 擅自跨越 责任自负裁判要旨:疫情当下,街道办事处设置铁丝网,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行为不会对社区居民安全行走安全造成隐患。在明知铁丝网系社区用于封闭管理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