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基本案情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
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4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基本案情
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
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邓尚艳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2008年1月16日,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尚艳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2008年3月24日,宏达豪纺织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邹政贤作为原宏达豪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邹政贤仍不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判后,邹政贤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另外,邓尚艳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
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起典型案例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基本案情: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
不规范不严格的1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些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甚至执法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举一反三加以整改,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案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
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
1、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
2022年卢晓燕律师代理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排行榜来了!1、医案说法‖胆囊手术致胆管损伤,医院负全部责任(100%),赔偿54万!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主办律师:卢晓燕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赔偿数额:54万余元上榜理由:本案原告因胆囊结石入院,手术中损伤肝总管,在原告律师的积极争取下,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
导读: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北京二中院与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以下10个典型案例来自发布会现场文字实录。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01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
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原标题: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1.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本案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
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11月6日,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涉楼房漏水纠纷案件的典型特征和案例,给楼房建造者、管理者和居住者有益提示。涉楼房漏水相关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
规则要述01 . 共同饮酒人未尽保护同伴的注意义务,应过错赔偿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应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02 . 肇事逃逸者自杀,因见义勇为而追赶者不构成侵权行为人见义勇为追赶肇事逃逸者,与逃逸者的自杀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03 . 在朋友家做客时意外摔伤,对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做客
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04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4日 “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受理立案,2021年8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
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近日,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案例一:拨开云雾
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
【规则摘要】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房屋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法院应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