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有哪些典型案例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案例1
张*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兵受伤为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
孙*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基本案情
孙*兴系**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孙*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
何*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
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民、何*强、周*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
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4
邹*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基本案情
**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邓*艳与**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24日邓*艳在**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
7月28日邓*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列“**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以“**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邓*艳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豪纺织公司。2008年1月16日,邓*艳以**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艳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2008年3月24日,**豪纺织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邹*贤作为原**豪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
邹*贤仍不服,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宣判后,邹*贤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另外,邓*艳在禅城劳动局以“**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豪纺织公司。
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艳以**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有哪些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
一、员工工伤公司有哪些赔偿(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有: 1.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2.公民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租床被费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在肇事者已经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情况下,不能再从社保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若交通事故造成残疾,肇事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补足差额。
一、招聘退休人员出了工伤怎么赔偿退休之后继续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所以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而是由用工单位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1、私了。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可以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前提是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时,对应的物质赔偿和妥善的后续保障是劳动者所期待和乐见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2、劳动争议调解。就劳动争议的方式而言,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
1、去社保局认定工伤认定后因为单位不交社保,所有费用单位承担。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八级工伤,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得到本人1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律师解答工伤未达十级伤残的,不能享受伤残待遇赔偿,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达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达十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应
交通事故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构成伤残还会有期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工伤包含(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给付的医疗费不能再次赔偿
一、工伤有哪些赔偿和待遇(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律师解答在常州,劳动者十级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规定赔偿: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补偿项目:1、劳动能力鉴定费;2、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
许多工作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生病受伤,那么受伤后应当如何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项目又有哪些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外卖小哥工伤维权牵涉多家公司,工伤赔偿包含哪些项目? 一、外卖小哥工伤维权牵涉多家公司 2018年3月,太昌公司在承包迪亚斯公司的外卖配送劳务服务后,组织邵新银等人通过饿了么平台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的站点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并由天津一建筑公司
航班取消赔偿有哪些如果飞机的航班是因天气原因这类不可抗力取消的,没有赔偿,但航空公司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如果不是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航班取消赔偿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法律分析老小区拆了60平米房屋,不是赔偿是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补偿费,该项标准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总计60平米。二、周转补偿费,该项标准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
对方把你车撞后,对方全责的,应该由对方赔偿你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主要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职员工因病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3、遗属生活补助费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