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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借款如果约定的管辖与实际没有关系,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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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借款如果约定的管辖与实际没有关系,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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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贷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除此之外,现有证据无法用以证明当事人系在该地签订,该地与案诉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此类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立的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证明该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系本案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民辖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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