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李XX,女,因“左髋部疼痛5-天”于2019年11月17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
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2、骨质疏松症
3、左大腿Ⅰ—浅Ⅱ度烫伤
4、高血压病?,给予皮牵引、制动、补液完善相关检查等处理。2019年11月2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凝、补液、功能锻炼等对症处理。术后复查发现左股骨中上段骨折,经上级医院骨科专家会诊后先予以左大腿小夹板外固定制动治疗,3月后再视骨痂生长情况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骨质疏松症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行CT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过度医疗。
医方选择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手术方式正确,髓内针的型号选择合适。术后未发现再次骨折的情况下,予以功能康复措施不违背诊疗常规。
2、2019年11月22日复查X线片,发现患者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医方请上级医院骨科专家会诊,选择左大腿小夹板外固定制动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3、骨质疏松症患者股骨粗隆间骨折后行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发生再次骨折的风险较大,难以完全避免,医方对此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该患者存在骨质疏松症,医方术中采用的侧卧体位增加了术中发生再次骨折的风险。患者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系术中发生,医方术中透视未能发现。
4、根据2020年3月6日的X线片,患者股骨粗隆间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骨折有愈合;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力线良好,有少量骨痂生长。
患者双下肢等长,左髋、膝功能符合骨折术后三月的恢复情况。
综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诊疗经过:2015年8月24日,戴XX因发现肉眼血尿9天伴右侧腰部酸痛5天入住A市第十人民医院处,入院诊断:右侧输尿管结石。8月27日行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输尿管D-J管置入术,并于9月21日在局麻下拔除右D-J管。2016年9月27日戴XX体检时发现右肾重度积水,肾功能低下。此后多次行右输尿管镜检+D-J管置入。现戴XX右肾萎缩、功能丧失。鉴定机构意见:1、2015年8月24日患者因发现肉眼
诊疗经过:2020年3月19日14时49分许,季某2驾驶盐都120969号电动自行车沿市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聚龙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孙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季某2受伤、两车损坏。季某2随即被120救护车送往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左髋臼骨折、左趾骨下支骨折等。后A医院对季某2予以消肿、止痛等治疗并行“清创缝合、肌腱肌肉探查吻合
医疗事故案例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
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一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
1、需要对手术感染的原因进行确定,一般都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来进行确定。若手术感染的原因系医务人员违反了一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则属于医疗事故;但若医务人员已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诊疗,尽到其注意义务,则不认定为医疗事故。2、如果是发生在手术后的感染症状,最大的可能就是由于手术时,消毒处理不到位,出现的继发性的感染,需要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但手术并发症常见的就是感染伤口不愈合等一系列症状在一
【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
若要判定手术感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则首先需要对手术感染的原因进行确定,一般都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来进行确定。若手术感染的原因系医务人员违反了一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则属于医疗事故;但若医务人员已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诊疗,尽到其注意义务,则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是发生在手术后的感染症状,最大的可能就是由于手术时,消毒处理不到位,出现的继发性的感染,需要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但手术并发症常见的就
医院是否出具死亡证明? 医学律师全国接案,免费评估病历并可签风险合同,胜诉再付律师费。 发生纠纷后应立即封存、复印住院病历或处方,打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死亡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是有下列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1)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责任的医疗费可以医保中报销。(2)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如果没有上述不良行为,即使死亡或植
如果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就属于医疗纠纷,不过具体是否存在过错,是两个概念。首先你要封存复印病历资料;二是委托专业医疗律师介入。三是扫描病历给我们,我们团队帮你免费分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可咨询我们医疗律师团队,我们办理多起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吴山医疗律师团队(15196481549)
你好,尊敬的求助者,针对您所咨询的这个问题,是属于医疗损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如果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话,造成患者损害的话,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1、取环术导致子宫穿孔并肠损害,构成医疗事故。2、因穿孔导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诊所承担。3、赔偿费用多少,可以参照交通事故损害标准进行。
依您描述,骨折手术五个月未愈合还需要做二次手术,应属于医院的医疗过错(也就是您说的医疗事故)。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的过错,并分析医院责任大小。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2020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2020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
一、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成植物人如何索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
李晓东律师:腰部手术罕见的情况下,医生失误是可以导致瘫痪的。当然要赔偿。2008年2月12日,原告骑自行车不慎从高处坠落跌伤,被送往被告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3、头皮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月18日上午在全麻下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椎板减压术。2008年3月4日出院,医嘱:继续功能锻炼;继续积极治疗(针炙、锻炼)。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2943
案例1:术后下肢瘫痪加重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腰部和左下肢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腰1、2间盘突出症,伴不全瘫痪,原告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13日期间在被告处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二便功能障碍。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6月17日期间,原告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胸椎管狭窄症,双下肢瘫痪,并进行胸椎后路椎板减压术,术后
医生要承担责任,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