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广泛的程序参与权,其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和依法进行辩论等,都必须以言辞的方式完成。因此当事人陈述在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证据材料,广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支持或者反对诉讼请求的法律与事实根据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的陈述,关于证据分析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的陈述等。狭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一般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功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当事人为了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而向法院陈述的事实根据,即法律关系构成事实的主张。当事人关于法律关系构成事实的主张也就是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有确定法院审理的事实范围和诉讼证明对象的功能。
2、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可,即自认。自认具有排除事实争议、限缩证明对象的功能。
3、作为证明方法当事人就其亲身经历所知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事实,作为证据资料供法院参考。此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是作为证明手段的证据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虽然是一种单独的证据形式,但其是辅助性的,应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既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同时又是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双重地位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这也就是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原因。
当事人询问,是指将当事人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对其亲历所知的见闻进行询问,并将询问获取的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一种调查证据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询问的对象是当事人本人,因为只有当事人本人亲历案件的事实其陈述才有价值。
当事人询问的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即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为了让当事人询问更具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应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着重应告知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后果,防止当事人为避免诉讼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而拒不到庭,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民事诉讼中二审能否推翻一审判决,主要是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1、上诉期限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我国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
一、民事诉讼中法人分支机构的当事人是谁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到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者被告不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民事诉讼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到庭。法院组织的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同意调解
法院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被告名称有误的问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诉讼,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略有差异时,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
一、伪证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获得非法权益、免除应尽义务,或损害对方(另一方)民事权益、加重对方义务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伪证是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制造、提供伪证则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一、关于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收到提交的证据要如何处理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民事证据规则证据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欢迎添加并向好友推荐个人公众号:礼法律人。通过该公众号,您将获得更多法律实务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并据此对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修正,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共计100条。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有关规定,在
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有,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拒绝在法庭笔录签名吗1、可以拒绝。民事案件审理后制作的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