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从筹备发起到成立设立,离不开公司股东的共同努力。在此过程中各股东之间会通过签署多种协议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备忘录等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由于部分工商部门对公司章程惯用模板的使用限制,又或是出于自身的保密性需求,股东不仅会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进行约定,同时也会将一些特殊性权利放入到股东协议中进行安排。
那么,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与联系如何?如果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又该如何适用?
一、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股东协议,顾名思义,即公司股东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而公司章程,除了约定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外,还同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等各项事项进行约定。
除此之外,由于股东协议产生于公司设立之前,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用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约定的内容也往往更为具体、真实、明了。
而公司章程往往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的内容约定不仅需要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也由于需要对外公示,约定内容也相对简洁。
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适用
一般来说,如果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本身就约定了冲突解决条款,如股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内部决议文件等有冲突时,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又或者在章程中约定“在章程订立前签署的任何股东协议、出资协议等约定公司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则通常以双方约定的冲突解决条款为准。
但如果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本身并未就协议与章程不一致时的处理设置冲突解决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份文件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1.法律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以下简称“《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4条,发起人之间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处理,未订立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
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发起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省高院的意见,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应当以股东协议为准;但公司成立后,各股东之间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应视为公司章程为各股东重新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发起人股东对于冲突解决有特殊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司法案例
2016年6月15日,深圳市话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话社公司)与李赋斌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颜色因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话社公司实际出资180万元,享有新公司51%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2万元),李赋斌实际出资20万元,享有49%股权(对应出资额为98万元)。
话社公司同意在李赋斌持有新公司49%的股权中15%股权为李赋斌本人享有,另外34%股权为李赋斌代公司合作伙伴和专业人才持有。
2016年6月17日,颜色因子公司成立,公司章程明确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股东李赋斌出资98万元,股东话社公司出资102万元。
2017年9月,出现严重亏损,经全体股东决议解散,并成立以陈华为负责人的清算组,目前已经确认公司债务共计1420989.14元。
截止公司成立清算之日,话社公司依照章程约定完成实缴,李赋斌共计实缴出资48万元,尚欠50万元注册资本金未实际缴付。
公司向法院诉请要求李赋斌补足出资用于偿还债务。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赋斌以其名义上持有原告49%股权,其中34%是代持股,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实会直接影响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缴付出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被告李赋斌以上述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不能成立。
若被告李赋斌认为话社公司违反该约定,可以另案起诉。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章程内容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两者适用,即在处理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
否则应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李赋斌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清算财产,适用公司章程规定。其并不能以《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而拒绝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综合对比一审及二审法院关于出资义务应适用公司章程的观点,可知法院之所以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公司章程的关键点在于,该案涉及的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
股东出资不实不仅会影响公司利益,还可能造成对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损害,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存在着对外的影响。但若是两份文件的差异,仅影响对内义务或者仅围绕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这个问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给出了答案,庭审过程中,
联合大道公司、中国五冶认为: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应由联合集团占49%,中国五冶占51%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按董事一人一票由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联合集团则主张,公司章程是为配合另一股东五冶建设、后为中冶成工及中国五冶的上级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而签订的,行使表决权不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应按股东之间的约定即联合集团在股东会、董事会享有多数表决权为准。
一审及二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不一致的形成原因以及表决形式,认为:股东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表决方式,则该约定对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
且以上约定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即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表决规定相符,法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上海法院认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属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对股东之间来说,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否定公司章程的约定,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
则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为准。
三、总结
综合以上司法案例及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虽然不同法院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优先适用的存在些许差异,但各法院在对于以上优先适用的判决标准所坚持的原则其实是一致的。
一方面,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存在差异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山东高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以公司章程约定优先适用是如此,成都中院在审理关于股东出资义务时的约定差异时,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若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差异的内容仅涉及股东之间内部权责,且股东有证据证明股东协议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股东协议的约定。
山东高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意见》第4款中所给出的“除外”规定,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尊重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空间;
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的过程的优先适用内容,也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综上所述,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相异时,应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两者适用:即在处理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
否则应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此,也建议各位企业家在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务必完善设置冲突处理的解决条款,避免因文件约定存在差异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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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股权投资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客户经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1、股东之间的协议(现实中可能存在各种协议名称,本文一律称为“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内容能否落实到章程里?例如一票否决权、特殊分红安排、随售权、优先清算权等等。2、如果上一点问题不能落实,导致相同事项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3、能否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冲突情形下的适用问题?我们一一来看。一、协议内容转为章程内容的问题只要股东之间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四个重要区别。(一)是否对外公示章程需报备于公司登记机关,其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及治理规则的规定可供社会公众或第三人从企业登记机关档案中查询获悉,对社会公众或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而股东协议依法并非必须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二)约束范围章程约束范围及于公司、全体股东、董监高。而股东协议(投资协议)仅及于签署该协议的股东,对于未签署该等协议的股东不具有约束力,如增资协议中未在协议上签名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 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的内部协议。股东之间的协议,可以包括很多内容,比如公司治理结构、高管人员、公司章程、投资回报等问题,尤其是在股权投资者进入的情况下,股东协议运用得更加普遍。股东协议分为全体股东协议和部分股东协议。全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会出现重合现象。如果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全票通过的,则这样的文本兼有公司章程
一、公司股东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
【案例回顾】 小李2018年5月到A公司工作,小李向A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约定在小李每月的工资中给予一定补贴。2019年3月,小李与A公司领导发生纠纷。小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小李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A公司与小李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依据《中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最近咨询比较的多的一个问题是: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签订了《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统称股东协议),但公司注册时许多工商登记机关一概要求按章程范本填空。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的必备法律文件、而股东协议是任意性文件,所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单位主动提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或者因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三证合一后企业唯一的识别码,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号、三者公用一个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组织机构代码是第9位至倒数第2位,共9位数(删掉最后一个复制9个就是)。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冲突的解决办法是:(一)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二)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两者有什么区别1、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2、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3、隐私保护程度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
首先,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的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个最高的规则。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要签署股东协议,但是必须有公司章程。其次,合伙协议并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要约定也可以,不要约定也不影响。不过我们建议公司还是要签股东协议,因为股东
不可以。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
公司章程是可以约定不分红的。按照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在商事投资实践中,在公司成立之前或投资人入股之前,发起人之间或投资人与公司原股东之间往往会先就各自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等事宜先行达成约定,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包括股东出资协议、投资入股协议、发起人协议等)。在相关投资事宜完成后,再召开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但实践中,或由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使用其提供的公司章程格式模板,或出于保密需求没有将投资协议约定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或出于省事没有根据投
可以的,还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只要拿身份证就能到工商局调取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里面一定有公司章程,因为不提供公司章程,公司注册不下来。现实中,有的公司有两份章程,一份是在工商登记备案,还有一份是实际使用的,也有的公司章程修改后没有备案。所以通过工商登记未必能达到提问者的目的。股东有知情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有权查阅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
如果员工被迫辞职,符合本人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被单位违法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可按上述标准的二倍获得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择业期是选择就业的时期是按毕业年限来算的,即使交过社保,在择业期限内,仍然属于在择业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为择业期。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
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一、股东大会特别职权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